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
第1条裁判规则: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过程中,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以在空白饮料罐上印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是犯罪未遂。
案例指引:(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88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承租了广州市花都区某处作为加工作坊,在没有办理工商手续和未得到“广州红某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印有“红某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和“红某REDBULL及图”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易拉罐盖。同年7月28日公安人员赶赴现场,查获印有红某注册商标标识的易拉罐盖成品一批以及45000个空白饮料盖子
第2条裁判规则: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协助他人加工的产品中有半成品的,对该部分半成品成立部分犯罪未遂。
案例指引:(2014)穗海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在广州市海珠区的源鸿服装厂内,未经“MONCLER”商标注册人授权,协助他人加工“MONCLER”商标的羽绒服。同月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对被告人吴某的上述服装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多种款号标注为“MONCLER+图形”商标的羽绒服160件及款号为8002的羽绒服半成品80件。
第3条裁判规则:被告人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的,构成立功。
案例指引:(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骆某英、骆某林先后受雇于被告人骆某胜,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钱包的工作。同年11月13日16时许,骆某林、骆某胜先后在仓库内被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钱一批。后骆某胜带领公安人员到销假档口将骆某英抓获。
第4条裁判规则:检举揭发他人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案例指引:(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高某某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内将高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假冒的“HL”线切割控制编程系统主卡一批,以及假冒的“HL”线切割控制编程系统主卡一批。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检举揭发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将杜某某的情况提供给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根据线索开展工作,于2013年12月12日将杜某某抓获,12月13日对杜某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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