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因为证据不足而退侦,有的甚至退回两次,那么问题来了,当初检察院为什么同意批捕?
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了,嫌疑人此前已经被批准逮捕,也就是说,案件的正常侦查程序已经在公安走完,检察院在审查公安、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中证据,事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种情况,在一些比较复杂或者大多数经济类犯罪案件,比如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非常常见。
首先,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当时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逮捕的材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但是,检察院后来之所以又退回公安补侦,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案件中某些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证据不足,这种问题,一般就不会影响前面批捕决定的作出,还有一些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可能检察院认为犯罪的数额计算方法存在问题,因此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是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证据不足,即“非法性、公开宣传、保本付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可以继续完善、补充等等,这些证据如果完全缺失,则一般不能批捕,即便批捕了,之后也难以起诉,但是如果这方面的证据只是存在一些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检察院也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检察院此前的批捕决定的确存在问题,案件的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或者根本无法确定犯罪刑事是否是嫌疑人所为,检察院在批捕时没有注意到这类问题,后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是这类情况,退回补充侦查依然无法构成起诉条件的,即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也不排除检察院将错就错一路诉下去的情况。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10月14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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