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 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保险诈骗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应当依托于金融领域的特殊的知识与背景,进行分析与判断。即,保险合同名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同,在对该罪研究时,应当以特定的保险领域的知识做铺垫,才能更加精准的判断罪与非罪的细微差别。
我国刑法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①],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该罪所指向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结合《保险法》,保险诈骗罪实质上是违背了最大诚信义务,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未履行忠实告知义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给付保费,就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从主体要件看,保险诈骗罪属于纯正的身份犯罪,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才可能构成本罪(当然包括自然人、单位)。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法律赋予特定主体进入特定法律关系的门槛资质从而才能形成特定的关系,表现在保险合同即为,只有保险合同的主体才能进入到保险关系中,从而并非任何人都有可能进入到保险关系、并非任何人都有可能申请赔偿金。
正因如此,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不具备相应身份时,即有可能因为不满足身份要件,不被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从客观上分析,保险诈骗罪虽然罪状描述为五种情形,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本罪的核心还是诈骗,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合同为基点,通过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做隐瞒,从而以骗取保险金为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诈骗行为。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在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其实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即,在保险诈骗领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被证明具有直接故意,才能够定罪处罚,否则仅有间接故意,或者缺失非法占有目的,无法构成保险诈骗罪。
为总结保险诈骗犯罪无罪辩护规律,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通过搜索近几年保险诈骗罪的无罪判例,从中节选出最具参考价值的部分,从法院的无罪裁判理由整理对应的裁判要旨,以窥保险诈骗罪案件如何进行精准有效的无罪辩护。
1.1.无罪辩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将所有材料报送给保险人,履行了全面告知义务,即,不存在违反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而且,故意是行为时的故意,事后发现瑕疵未报告,不能认为其具有诈骗的属性。
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履行披露义务后,事后发生瑕疵没有履行报告职责,仅仅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保险人未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保险人与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1.2.案号:(2012)东一法刑重字第2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1.3.无罪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东莞石碣鸿友电子厂为牟取非法利益,夸大损失的程度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龚敬凯身为东莞石碣鸿友电子厂财务经理,负责报损和理赔工作,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指控被告单位东莞石碣鸿友电子厂、被告人龚敬凯犯保险诈骗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故,被告单位东莞石碣鸿友电子厂无罪。被告人龚敬凯无罪。
2.1.无罪辩点:保险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保险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2.案号:(2012)徽刑初字第38号【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2.3.无罪理由:被告人刘彦平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让刘某宁顶替肇事驾驶员,其初衷是躲避交通肇事罪的刑责,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彦平让刘某宁顶替是为了诈骗交强险保险金,无法证实其有诈骗的故意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1日起适用)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生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之日起有追偿权。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刘彦平犯保险诈骗罪,缺乏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3.1.无罪辩点:主体不适格。保险诈骗罪要求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3.2.案号:(2017)晋04刑终162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3.3.撤销一审有罪判决理由:本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被告通达公司、被告人王玲燕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严某,虽涉及的147万、85.5万保险金额不同,但涉案的基本事实、情节、证据相同。本案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未明确是否系共同犯罪,严某案则认定为数额巨大,并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幅度各异,悬殊较大;二、被告人王玲燕与同案人严某,对犯罪的动机、提起的犯意、实施的行为、案中的作用等,供述不一,不能对应。另,证据显示,被告人王联忠庭审后已将承办的案件情况向合议庭成员作了说明,其判决是自主决定,还是集体研究,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证。
4.1.无罪辩点: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而且,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呈现未遂状态,故,被告人被免除处罚。
4.2.案号:(2017)川0402刑初438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4.4.无罪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龙伙同被告人刘瑞、孔令文、张瑞为骗取保险金,共谋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谎称事故驾驶员是苏某1,骗取保险公司保费219,287.52元,数额巨大,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量刑时考虑,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瑞、孔令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改表现,依法对上述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瑞、孔令文、张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被告人刘瑞、孔令文、张瑞免除处罚。
5.1.无罪辩点:保险诈骗系身份犯,不具备身份者,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在保险诈骗领域,被害人(保险人)未尽审查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5.2.案号:(2017)晋0431刑初50号【沁源县人民法院】
5.3.无罪理由:本院认为,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12条、第18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前提,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被害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理赔手续未依规定予以审查,即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任瑞峰办理保险理赔,对造成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任瑞峰于案发前主动将保险理赔款全额退还被害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未给保险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1.无罪辩点:退赔返赃
6.2.案号:(2016)吉0322刑初425号【梨树县人民法院】
6.3.无罪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云海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被告人高云海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小,且已经全部返赃,可对被告人高云海免予刑事处罚。
7.1.无罪辩点:未造成损失,且全部退赃。
7.2.案号:(2015)农刑再初字第1号【农安县人民法院】
7.3.无罪理由:被告人张国君犯罪情节较轻,赃款全部退还,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①] 刑法198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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