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倪菁华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正文:
借款公司在有担保公司的情况下,通过P2P公司融资,属于保本付息吗?
不一定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同样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借款公司通过P2P公司融资,在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存在确实为借款公司的行为增信,看似属于“保本付息”的承诺,但这并不构成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利诱性要件。
理由很简单,P2P公司在融资行为完全合规,意味着,该P2P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已经对出借人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款公司的借款行为有担保公司予以担保,出借人也不会产生低风险、0风险的想法。
也就是说,在P2P公司在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借款公司的借款行为即便具有担保公司予以担保,也并不意味着,借贷没有风险。出借人对借款公司到期支付本息一事,并未因担保公司的背书而达到完全信赖的程度。因此,在此情况下,担保公司的担保,并不能认定为借款公司保本付息的承诺,不符合非法集资中利诱性要件。
二是,即便P2P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况,担保公司的存在是否属于保本付息的承诺,还需看该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普通担保还是最高额保证担保。
若P2P公司并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甚至未进行风险提示,也不能将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一概认定为保本付息的承诺。
具体还需看,该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最高额保证担保还是普通担保。
最高额保证担保与普通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公司与出借人(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最高债权额限度。也就是说,普通担保就是担保公司与出借人就单个主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通常不注明担保金额。而最高额保证担保则是担保公司与出借人在协议中明确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保证。
换言之,若担保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是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且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较低,只能达到保证出借人本金不受损失的程度。那么,该担保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并不能使借款公司构成非法集资的保本付息承诺,反而可以视为一种风险提示。
反之,若担保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普通担保合同,即便是一般保证或明确仅在担保公司自身担保能力之内提供担保,无论是否确实可以实现担保效果,都意味着是对出借人的本息提供保证,使出借人产生投资0风险的错觉,可以认定为一种保本付息的承诺,构成非法集资的利诱性要件。
三是,若借款公司在资金链断裂,出现无法兑付风险时,担保公司才出面对未兑付资金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属于保本付息的承诺。
非法集资的利诱性要求与集资人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存在。即集资人以高利为噱头,并承诺保本付息或者担保公司担保损失,让投资人产生低风险甚至0风险的错觉,吸引投资人前来投资,以达到吸收存款的目的,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若资金接收方是在资金链断裂,出现无法兑付风险时,才让担保公司出面对资金提供方的本息进行担保,此时,资金接收方吸收资金的行为已经结束,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只是为了尽量减少资金提供方的损失,若资金接收方吸收资金时未保本付息,便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资金接收方构成非法集资。
以上,系倪菁华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办案经验,对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具体行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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