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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酌定(相对)不起诉要旨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29


生产、销售假药罪酌定(相对)不起诉要旨


前言:

生产、销售假药所触犯的相关罪名,因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有了更多的辩点。对类似案件不起诉理由进行总结和归纳,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具有指导和启发作用。本文将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酌定(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进行剖析,总结相关辩点。

一、何为酌定(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酌定不起诉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二、具体案例

2.1格检刑不诉[2023]6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Z某某从他人处得知“*龙中药丸”能够治疗关节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便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购买“*龙中药丸”用于自己服用。服用后,被不起诉人Z某某又从微信、淘宝平台购买“*龙中药丸”,并从“拼多多”平台定制印有自己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外包装材料,替换原药品外包装对外销售。

经Y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送检样品“九龙中药丸”中检测出醋酸泼尼松、对乙酰氨基酚、双氯酚酸钠、保泰松等化学药品成分;经Q省某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龙中药丸”符合药品特征,认定为药品,并依法定性为假药。

2023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Z某某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Z某某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龙中药丸”,并替换外包装予以销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不起诉人Z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

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2长武检刑不诉[2023]11号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Z某某在C市XX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购XX阁XX抑菌液、樟脑等十几种中药材。2022年5月2日至5月11日之间,Z某某先后来到C市、C县,在XX阁XX抑菌液中加入红花、土鳖、毒蝎、樟脑、姜黄、三七粉等中药材后,向群众宣传该药可以治疗风湿、腰腿疼并予以销售。2022年5月11日Z某某在C县某街综治中心附近向群众销售该药品时,被C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S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Z某某销售的药品为假药。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Z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未造成伤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

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未造成伤害后果等情节,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小结:

从上述不起诉案例可以看出,律师在代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结合案情,关注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若有则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即使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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