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共犯,尤其是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是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且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案便是一个典型且极具启发性的案例。吴某在案件中被指控参与诈骗,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被认定无罪。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剖析案件的细节,探讨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被指控参与犯罪共犯的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从而避免牢狱之灾。
案件背景
在郝某、蔡某、吴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吴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无罪,这一判决在二审中得到了维持。本案中,郝某伙同他人虚构房屋信息进行诈骗,而吴某虽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郝某出售租赁房屋的行为,但最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
案件事实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郝某等人通过虚构房屋系政府收回后处理的公务员统建房等手段,低价出售租赁房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H某、利用被告人吴某,向他人出售,骗取被害人钱财。郝某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实施诈骗89起,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87.42万元,蔡某帮助郝某实施诈骗7起,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0.5万元,H某帮助郝某实施诈骗7起,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8.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郝某、蔡某、H某、吴某构成诈骗罪。其中,吴某在本案中被指控参与了部分房屋的租售行为,但其始终坚称自己不知情,且没有证据显示其主观上明知郝某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
在郝某等人诈骗案中,原审被告人吴某因帮助郝某介绍购房者、参与部分房屋交易环节,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共犯。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吴某无罪,核心争议在于:吴某是否具备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客观帮助行为能否独立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在共同犯罪中,构成诈骗罪共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并且希望通过这种帮助行为使他人诈骗成功。(2)客观上的共同行为:各行为人实施了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的行为,共同促成了诈骗结果的发生。
吴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
在本案中,吴某虽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郝某出售租赁房屋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郝某实施诈骗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共犯的关键。
首先,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吴某主观上明知郝某出售的房屋是租赁房屋。吴某坚称自己不知情,郝某亦供称其始终没有告诉吴某出售租赁房屋的真相,而是骗吴某说是单位清理的统建房。
其次,吴某对郝某的说辞存在合理怀疑,但郝某对其进行了欺骗。例如,吴某称卖给杨某3的房屋主人找来时他有过怀疑,但郝某解释说房子是单位的内部房,之前确实说要将房子分给这个房主,后面单位将统建房收回,给房主的补贴太少,所以房主闹事想要多拿补贴,让其不要管,她会解决。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吴某的怀疑。
第三,吴某没有获利行为。吴某介绍到郝某处买房的人均是其亲戚朋友,没有证据证实吴某在其中拿过好处费。这表明吴某没有通过帮助郝某实施诈骗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动机。
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对吴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进行了详细审查。法院认为,吴某虽客观上帮助郝某出售租赁房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明知郝某实施诈骗行为。
首先,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吴某知道出售的房屋是租赁房,吴某和郝某均称郝某未告知真相,而是欺骗吴某称是单位清理的统建房。
其次,不能排除吴某被欺骗的合理怀疑。在两起涉及吴某的事实中:第一起,耿某委托吴某出租或出售房屋,吴某将房屋交给郝某处理,郝某未告知真相,吴某对卖房不知情。第二起,刘某1通过吴某购房,房主发现后要求搬离,郝某换房并赔偿,吴某虽怀疑但被郝某欺骗,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
此外,吴某介绍的购房者均为亲戚朋友,无证据显示吴某从中获利。
因此,不排除吴某受到郝某的欺骗而相信郝某有卖房资格的可能,认定吴某明知郝某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原判对吴某的无罪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维持一审对吴某的无罪判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结论
本案中,吴某虽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郝某出售租赁房屋的行为,但因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认定诈骗罪共犯时,依法对主观明知要素进行严格把握,也提醒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重视可以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明知相关证据,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积极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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