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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源等集团涉嫌特大制造毒品案之律师函(二)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黄智源等集团涉嫌特大制造毒品案之律师函(二)

(2007)粤环经律函字第211号

致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我们受您及您父亲黄XX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黄智源涉嫌制造毒品一案中依法给您提供法律帮助,现依法去函给您。

我们一直依法跟进您案件的进展,向有关办案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近来先后三次与您父亲、大哥、顺哥等亲友会面,沟通有关情况,他们很关心您,托我们转告您保重身体。由于事发突然,您父亲、大哥前段时间忙于各方面的事情很奔波,加上家庭生活等方面出现一些小事,他们身心有些疲惫,但现在已作了妥善的安排,您妈妈、女儿等人都很好,请不用担心。

您于寄出来的信件,我们已于收到,当天已将有关的情况转告知你家人,他们会正解处理。

首先、关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事情,您父亲、大哥将会正确处理好。

其二、至于您提及的向公安办案机关取回《身份证》、《驾驶证》,办理年审等问题,由于您现在涉嫌犯罪被关押,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向办案部门要求返还没有依据。即使提出公安机关也不能返还,请您理解法律规定。

其三、据了解,您的妻子已收到您的来信,您的女儿都很好。您大哥说过,其儿子在广州大学城XX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系读财务与管理专业,学习很用功,成绩不错。

其四、关于邮寄妻女相片的问题,您大哥带了二张过来,另外一封信寄给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将在逮捕后二个月至二个半月,移上检察院审查起诉,待案件移上检察院我们阅卷复印有关材料后,才能入来与您详细沟通。下一次与您见面,侦查人员不在场,那时可以与您详细沟通案件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今天您父亲、大哥、顺哥等再次到律师事务所,由您父亲委托我们继续办理您案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事宜,所以,我们介入您案是一直追踪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阶段的,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肯定会尽职尽责维护您的合法利益。我们与您的家人保持密切联系、互相信任,我们作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肯定会高度配合保证此案的服务水准,追求最好的辩护效果。

我们对您的家庭情况及您的身体情况了解,我们表示同情,在以后的日子里,希望您依法配合律师的工作,大家都很关心您。希望您注意身体、遵守所规。以后,非涉及案情事情您可与您家人或我们通信。

祝身体健康!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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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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