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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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绍中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雄智,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系丰盛投资有限公司、长宝(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宝(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保税区长宝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广州长之宝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原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广州市xxx路xx号大院xx号xx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辩护人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浙江盛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子军,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大专文化,系丰盛投资有限公司、长宝(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原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勘xx道x号x座x室B。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某某,浙江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0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犯诈骗罪,于
本院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钱某某
审判员 戴某某
审判员 陈某某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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