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来看,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却顺利地经过侦查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被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导致被告人身陷囹圄,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酿成了冤假错案,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
发生上述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办案人员抱着有罪思维来办理案件,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就是罪犯,大量采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随意性很强、证明力极弱、容易伪造的证据来定案,导致案件证据体系极其薄弱,最终酿成了冤假错案。
按照正常的办案规律,办案机关应当以证据为导向,根据证据来确定办案方向,判断被告人是否涉嫌犯罪,并按照在案证明当事人有罪证据的充分程度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做出有罪评价。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办案人员摈弃了无罪思维的理念,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当事人。他们不是凭借在案证据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而是凭借个人感觉和个人好恶来办案。在他们眼里,只要看着当事人像罪犯,就想当然地把当事人带到了办案机关,就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是一定是有罪的,否则为什么不找其他人呢?
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引导下,办案人员千方百计收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忽视了对当事人无罪证据的收集,个别的办案人员甚至隐藏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无罪的辩解不但不重视,往往认为当事人不老实,是在推脱罪责,甚至采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来完成所谓的破案任务。在证明当事人有罪证据严重不足,甚至出现了无罪证据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依然固执地认为当事人就是有罪的,依然想方设法做出有罪判决,结果酿成了冤假错案。
办案人员这种不顾事实与证据,靠个人感觉和个人好恶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有罪思维是非常有害的,因为他们认准了当事人是有罪的,就只会注重有罪证据的搜集,忽视或者放弃无罪证据的收集,甚至于掩盖隐藏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往往导致无罪的当事人被错误地被抓被判,酿成了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为深重的灾难,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引起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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