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重新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手机:13802736027
申请事项:对谢子军等涉嫌诈骗案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资产申请重新评估。
申请理由:本律师作为谢子军等涉嫌诈骗案的被告人谢子军的辩护人,认为浙江盛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中诚评报字(2005)第217号《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存在以下错误:
1、本案跨度为2003年6月——9月,而该《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
2、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含国资成分,该《资产评估报告书》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显然错误。
3、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在没有进行现场勘查程序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委托方移交资产占有方的会计帐帐册、会计凭证等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所得评估结论不科学。
4、由于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未能对银行存款、借款、往来款项、长期投资等取得函证证据,长期投资的投资款未能取得与投资相关的合同、章程及会计报表等资料,所得评估结论有较大局限性。
5、由于该《资产评估报告书》限于资料未能对有关利息进行计算,所得评估结论对本案不具有适用性。
同理,浙江盛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中诚评报字(2005)第218号《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杭州长宝永健会计师事务所杭中诚审字(2005)第051号《审计报告》也存在上述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请法庭对杭州长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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