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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律师意见书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律师意见书一

 

2008)粤环经律意字第171

尊敬的郭瑞哙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办法官:

我们受郭瑞哙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郭瑞哙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一审阶段辩护人,依法为郭瑞哙提供辩护

在本案发回重审之前,我们已深度介入了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至今已将近两年,对本案已十分了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郭瑞哙等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后,我们又依法会见了郭瑞哙,认真听取其反映的情况。现本着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和依法办案的原则,向贵院出具如下律师意见,请予考虑。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市检已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发回重审前的一审审理阶段,贵院亦觉得本案证据不足,经过退查、开庭、再退查、再开庭的繁琐过程,后来本案经上诉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从本案证据看,郭瑞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既无证据证明郭瑞哙带领和指使他人进行殴打,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直接参与斗殴的故意和行为。我们的具体辩护意见在发回重审前一审阶段提交给贵院的辩护词及代书的上诉状中已详尽阐述,在此不再赘言。

我们坚定地认为,郭瑞哙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基于中国现实国情,我们十分了解贵院及经办法官所面对的压力。我们恳请贵院能够慎重考虑我们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沟通协调,由公诉机关申请撤回公诉,依法对本案作出妥善的处理。我们亦会配合做好郭瑞哙的思想工作,让其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和谐处理本案。

以上律师意见,请予以考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电话:13802736027

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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