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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启芬涉嫌贩卖毒品(美沙酮)案(改判十年有期徒刑)之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6]183号
被告人汤启芬,女,58岁(
被告人刘番熙,曾用名刘番中,男,44岁(
被告人李晓凌,别名李晓宁,女,44岁(
被告人刘番熙与被告人李晓凌还自2004年底左右开始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告人后,依法对被告人刘番熙、李晓凌开设的位于广州市自云区太和镇泰德蔬菜市场门口的士多店和其共同居住的白云区太和镇乐从路1号A座B栋5梯410房进行搜查,共查获二人用于贩卖的美沙酮口服液288支(系10毫升小玻璃瓶装液体)、丁丙诺啡液体1 57支(净重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买,证据确买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启芬、刘番熙、李晓凌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美沙酮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顶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章)
检察员:张某某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1.被告人汤启芬、刘番熙、李晓凌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3册。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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