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饶益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终审裁判认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X高法刑一终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让我们以高度的荣誉感赞扬这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艺术礼物----辩护。虽然在辩护过程中,这些艺术悄无声息地渗透在律师的一言、一字和一行中,并不显山露水,但它却独具神奇的魅力。真正的高手会清晰地感受到它的存在;它使自由与正义的堡垒更加坚固。)
原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益雄……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二、周散、饶益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饶益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饶益雄及其辩护人提出:钟二、周散下车去伤害应武完全是临时起意,饶益雄停车时根本不知道钟二、周散停车的目的是伤害他人。饶益雄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不应当对应武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饶益雄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
经审理查明,
……
对于上诉人饶益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饶益雄在侦查期间供述,钟二因对治安员堵截很生气而叫其停车,并非不知原因,也不是车辆没开稳自然停车;……鉴于饶益雄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协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可予改判。
……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二、周散、饶益雄目无国法,故意伤害执行任务的治安人员,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饶益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钟二、周散、周散量刑适当,但对饶益雄量刑过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饶益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