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之
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情况反映函
致: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本人王琼, 是涉嫌特大贩毒罪的被告人马勇明(现关押东山区看守所311号仓)的妻子。马勇明等七被告人涉嫌的重大贩毒案经广州市检察院于
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马勇明涉嫌贩毒罪证据明显不足。马勇明自1998年6月被东山区公安分局羁押至今,已严重超期。期间,市检两次退查,均无发现新的证据。
庭审的三宗毒品犯罪中,马勇明只涉嫌其中的一宗。与马勇明无关的其他两案证据皆确实充分(毒品、指纹鉴定等证据齐全,所有涉案被告均供认不讳),惟独马勇明涉嫌的此宗案证据明显不足,因此,所有涉案被告人及他们的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此案证据不足之处表现在能够证明马勇明参与贩毒的直接证据只有另两被告人在刑讯逼供下的口供(两被告人口供矛盾百出,且庭审时当庭全部翻供),没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马勇明本人与另一涉案被告人自侦查至庭审始终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难道还不算证据明显不足吗?
本案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思想严重,庭审中公诉人居然质问马勇明“不贩毒这么多钱哪来的”、“不贩毒来广州干什么”,这就是马勇明被冤枉至今的直接原因。
我作为马勇明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了几十年,非常了解马勇明的所作所为,其根本没有参与什么贩毒。马勇明到广州来的真实目的是为买汽车,云南证人关明、张志刚可以证实这一点;马勇明是坐西南航空公司昆明至广州航班抵穗的,根本无可能随身携带海洛因。
此案案情重大,人命关天,请求贵单位监督本案的审理,以促司法公正!
不胜感激!
此致
请求人: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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