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
惠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04)惠公(刑诉)字180号
犯罪嫌疑人黄某金,男1969年某月某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521196908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家住惠安县某镇某村溪头163号。2004年3 月20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云,曾用名"亚帝",男,1970年某月某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2119700608252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惠安县某镇某村七组鱼亭街6号。2004年3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波,曾用名"亚肥",男,1976年某月某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52119760517251X,汉族,初中文化,载客工,家住惠安县某镇某村后某自然村。2004年4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丰,曾用名黄主丰,男,1976年6月5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211970060552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某镇某村10组。2004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黄丰文妨害公务一案,由被害人刘某伟于2004年3月17日报安至我局。我局经审查后,于3月17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20日、3月30日和4月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到我局投案,犯罪嫌疑人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黄某丰妨害公务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队共6人在队长林某彬的带领下到所辖县道307(杏秀)线惠安县某路段锦厝收费站附近例行正常的通行费稽查工作,发现了长期拒缴通行费、强行通过达26次的车牌号闽C-75075"沃尔沃"小轿车,稽查人员遂按规定拟对该车进行暂扣处理,当稽查人员进行依法行政正与驾驶员办理相关待续时,驾驶员黄某金佯称要收拾轿车后备箱里的东西,边打电话给车主郑某山告知情况。郑某山闻讯从惠安县城关雇一部出租车赶往某,在途中,郑先后多次打电话召集人员,反指使他们将公路局执法人员围住,不要让稽查人员将轿车开走,稍后,当郑某山一到现场,便将坐在驾驶室里的稽查队长林某彬强行拖出,并打了一拳,林某彬警告对方,在场的稽查队员陈艺全也上前劝告,郑某山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又朝陈某艺胸部击了一拳,黄某金及事先已赶到现场的黄某福(现批捕在逃)、黄某云、黄某波、黄文平等人见状后伙同周围群众一起围攻执法人员并对他们使用暴力殴打,至林某彬、陈某艺、陈某进、林某昌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彬、陈某艺、陈某进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受害者林某彬、陈某进、陈某艺、林某昌、刘某伟、颜某尚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书;黄三明、曾永生、江远昆、曾瑞坚、朱海川、孙照阳等人的证言;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惠安县锦厝征费站车辆违章冲关统计表;犯罪嫌疑人郑某山、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黄某丰的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丰于2004年4月2日到我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黄某丰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邱军炼
惠安县公安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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