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大学处长周某南受贿案
律师意见书一
(2003)粤环律意字第158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我是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受贿一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南的辩护律师,首先,我对贵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及时依法安排我会见周某南表示谢意!
我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本案,对本案案情有一定的了解,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周某南的合法权益起见,现就本案的处理出具以下意见:
1、周某南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且日趋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恳请贵院慎重考虑,予以批准(详见附件《取保候审申请书》)。
2、据贵院《审查起诉意见书》,周某南涉嫌多次接受某大学工程包工头贿赂七十余万元,然而,从我掌握的情况来看,周某南的受贿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全部属非法占有?存在一定疑问。请贵院予以慎重考虑。
3、周某南在双规阶段即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主动退赃76万元人民币,应认定为自首(至少是积极退赃),上述从轻情节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一并考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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