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抢劫赌资一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吴杰臻律师
关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即将提请贵院批捕的
李某某涉嫌抢劫赌资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李某某及其妻子周洪霞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即将提请贵院批捕的的李某某涉嫌抢劫赌资一案中,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抢劫所输赌资,不作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大多对该规定不甚了解,容易机械办案,出现错案。并且,我们还向李某某了解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确实对该司法解释不了解,认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输掉赌资后就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抢回所输赌资也构成抢劫罪,并预言李某某因入室抢劫而受到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可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确实对法律了解不深,以致错误向贵院呈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所谓被害人采取“出千”手段骗取钱财,已涉嫌诈骗罪。案发当天包括房东在内有十多个人在现场,本案真相是很容易查清的。如果仅凭所谓“被害人”的陈述,就对李某某进行逮捕,会造成冤假错案,给贵院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本着事实求是和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向贵院反映我们的法律意见,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我们向李某某了解到的基本案情是:2013年12月某日晚上,李某某等人在一个叫“阿健”的朋友的出租屋里打牌。期间,来了一名四川人和两名广西人,即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他们采取“出千”手段,骗取李某某等人赌资,并陆续将所骗赌资转移到楼下两名接应人员手上。后来,他们的骗术被李某某等人当场识破。于是,李某某及在场赌博输钱的一干人等与“被害人”争吵起来,房东阿健劝他们到外面去吵。因此,李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就一同离开现场。李某某等人并非想要回被骗的赌资,仅仅想打他们一顿,出一口恶气。途中“被害人”一再求饶并主动请求返还骗取李某某等人的赌资。李某某等人取回赌资后作罢。
我们认为:“被害人”在赌博过程中设局“出千”,骗取李某某等人赌资,本身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等人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其取回被骗赌资的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没有抢劫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并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抢劫所输赌资,不作抢劫罪处理。也许“被害人”会捏造事实,指控李某某取回的款项超出所输赌资。但是,案发当天包括房东在内有十多个人在现场,贵局完全可以向有关证人核实上述事实。尽管三个“被害人”均控告李某某抢劫,但仅仅凭被害人一方的陈述,无论如何都不足以证明存在抢劫的犯罪事实。
详细分析如下:
一、李某某没有抢劫的故意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某等人发现对方“出千”后,根本就没有想索回所输赌资,而是碍于面子和气愤,想打他们一顿,出一口恶气。后来,“被害人”不断求饶并主动要求返还赌资,房东阿健也打电话过来求情并说:“他们的同伙已报警,不能把事情搞大”。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等人基于对老乡的同情,才接受他们的退款。期间,李某某等人还问他们是否报警了,如果确实报警了就一起到派出所处理。“被害人”联系其同伙后,跟李某某等人说没有报警。李某某等人才没有去派出所处理。
可见,李某某从一开始就没有主动向他们索取过钱财,只想打他们出一口恶气,根本没有抢劫的故意。况且,李某某作为几家超市的老板,为了区区那点钱去抢劫,根本不符合常理。最后,李某某取回的财物仅仅是其被骗的赌资,这也客观上反映了李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李某某仅取回其被骗的赌资,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以下简称《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正常的赌局中,行为人抢劫其所输的赌资,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更何况,本案中李某某被他人“出千”骗走了钱财,其即使采取暴力手段取回其被骗财物,也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而不是抢劫。李某某取回其被骗走的赌资,客观上不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三、本案也不属于入户抢劫。
鉴于李某某及其家属反映本案是以入户抢劫立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对此进行法律分析。
《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首先,李某某进入户内,不以抢劫为目的。李某某等人一开始就在阿健家打牌,“被害人”一方后来才到阿健家。李某某等人到阿健家明显是为了打牌,并非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场所。在打牌过程中,“被害人”一方“出千”被发现,即使李某某等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也不构成入户抢劫。
其次,李某某等人并没有在户内实施暴力或暴力胁迫。“被害人”一方“出千”暴露后,李某某等人并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或暴力胁迫,而是“被害人”自愿跟着李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假设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进行抢劫,也不属于入户抢劫。
四
、本案所谓的“被害人”采用“出千设局”的手段,骗取他人赌资,数额较大,已涉嫌诈骗罪。事后,“被害人”为了对李某某等人打击报复,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某等人入户抢劫,意图使李某某等人受到刑事追诉,也涉嫌诬告陷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参与赌局,以为非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赌博“出千”、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某等人钱财,属于数额巨大的诈骗犯罪行为。
事后,“被害人”一方为了对李某某等人打击报复,捏造事实,黑白颠倒,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某等人入户抢劫,意图使李某某等人受到刑事追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同时也涉嫌诬告陷害罪。
综上所述,李某某并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李某某接受“被害人”主动退回所骗赌资,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更不属于抢劫。相反,“被害人”一方“出千”骗取李某某等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后捏造事实控告李某某等人,其行为已同时涉嫌诈骗罪和诬告陷害罪。
为此,我们恳请贵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准予逮捕的决定。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吴杰臻
2014年6月3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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