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李某涉嫌抢劫赌资一案的
补充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李某及其妻子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的李某涉嫌抢劫赌资一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我们向贵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后,又申请向贵院当面反映律师意见。现针对上次律师意见书中未提及的法律问题,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供贵院审查批捕时参考。
一、为何李某等人不在现场索取赌资?
首先,李某等人发现所谓的“被害人”出千后,一开始是想打对方一顿,并未想到要回赌资。离开现场后,所谓的“被害人”一再求情,主动要求返还赌资,让李某等人放过他们。这才有了李某等人取回赌资的事情。这是李某等人没有在现场索取赌资最根本的原因。
其次,该事情是发生在朋友“阿健”家。李某等人与“被害人”争执的过程中,“阿健”反对大家在他家里闹。李某等人不想牵连朋友,把人带到外面解决,是很正常的事情。
最后,“阿健”作为房东,多次组织赌博并提供赌博场所。其很可能与“被害人”窜通好设局骗李某等人钱。因此,在阿健家里很难搞清楚事实。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一直强调阿健的证言并不可信。多次组织赌博的他,必然会否认赌博及“出千”等事实,以逃避聚众赌博和诈骗的刑事责任。
二、为何“阿龙”和“烟斗”两人后来还要“被害人”到银行柜员机取款?
既然李某等人是仅仅取回所输的赌资,为何“阿龙”和“烟斗”两人还要“被害人”到银行柜员机取款?
首先,根据李某的说法,“被害人”将骗得的赌资陆续转移到楼下把风的人员手里。这在赌博骗局中是常见的作案手法。这也可以解释了为什么“被害人”手里的现场不足以偿还李某等人所输的赌资。
其次,在正常的赌局中,即使有人“出千”,也并不一定会赢光对手。“被害人”赢了李某等人的钱,又有可能输掉一部分给其他参与赌博的人。这些钱在赌局中流转,当李某等人发现“出千”时,“被害人”手里仅有3.8万现金,不足以偿还李某、阿龙、烟斗三人的全部赌资。在李某取回其自己的赌资后,阿龙、烟斗二人与“被害人”前往银行柜员机取款。这也可以解释了为何会到银行柜员机取款的事情。
最后,李某取回其所输的赌资后,即离开了现场,对“阿龙”和“烟斗”的行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因此,即使“阿龙”和“烟斗”存在抢劫行为,李某也不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总而言之,案发当天确实存在赌博的事实,并且从“被害人”返还3.8万现金的情况来看,大家确实赌得比较大。因此,李某输掉3.8万也属合理。事发后,“被害人”出报复目的控告“李某”等人抢劫,而证人阿健又涉嫌聚众赌博和参与了“出千”诈骗,他们的说法是不可信的。李某作为几家超市的老板,不可能为了3.8万而抢劫。如果其不是取回赌资,是极不符合常理的。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证据而言,李某抢劫的犯罪事实确实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李某和我们辩护律师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阿龙”和在场证人廖珠红的联系方式,本案的真相很快就可以查清。如果以现在的证据就对李某批捕,很容易出现错案。为此,我们恳请贵院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准予逮捕的决定。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吴杰臻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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