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王某及其父亲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据我们了解,王某于2014年5月下旬前往广州,希望务工挣钱为家中患有癌症的母亲治病,同年6月上旬,其开始在涉案的无证经营点工作,负责运送相关非法出版物。截至6月17日王某被广州市公安局带走进行排查询问之日,其工作时间不满20天,并未领取到任何工资。
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后,我们依法会见了王某,其多次向我们表达悔罪态度,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工作、争取从宽处理。在到贵院阅卷并作了针对性的调查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王某虽有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起轻微作用,且其行为未引起严重后果,并有自首情节,请求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详细分析如下:
一、王某主观恶性不大,其在整个非法经营活动中仅起到轻微的作用。
王某初到涉案无证经营点工作时,对将要运送的书籍系非法出版物并不知情,无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故意。据王某及叶某在讯问笔录中所述,王某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叶秀娟的指示,将相关非法出版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王某并未参与相关书籍的出版活动,且对整个非法经营过程的进货、销售、交易方式等均一无所知,根本无法左右非法经营活动的开展,仅在其中起轻微的作用。
二、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未引起严重后果。王某于2014年6月初到无证经营点工作,6月17日归案,前后工作时间不满20日,既未领取到任何工资,亦无违法所得,且王某是在出发运输非法出版物前被民警带走询问的,相关书籍未流入市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
三、王某在案发后如实向侦查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拘留通知书》,王某系于2014年6月17日晚23时整被刑事拘留,而王某于当晚20时40分侦查人员对其所作的一般性排查笔录中,已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运送盗版书籍的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工作,态度良好。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王某是迫于生计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了解的情况下而误入歧途的,其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时间非常短暂,在其中仅起轻微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们认为,王某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建议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实习律师
2014年10月20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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