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暨本案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胡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胡某某的辩护人。在仔细研读案卷、参与本案庭审后,现我们根据庭审中已查明的相关事实及本案证据材料发表辩护意见,具体论述如下:
一、胡某某在本案立案后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胡某某在第一次被讯问时,已主动交代相关犯罪事实,并亲笔书写了《主动交代材料》,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在随后的讯问以及本案的庭审中,胡某某的供述亦保持一致,认罪态度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建议贵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胡某某并无索贿行为,系事后被动受贿,且涉案的工作调动行为均按程序进行,并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梅某、吴某二人口供(详见《胡某某受贿B卷》P28、P33),二人均表示系在涉案工作调动完成后,主动前往胡某某办公室给予财物,整个过程胡某某并无任何索取贿赂的行为。对于上述二人的工作调动,胡某某均系按照单位规章流程办理,系经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其中胡某某未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工作调动中获利,亦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案发后胡某某积极退赃,已将受贿款项全额退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显示,胡某某家属已替其退回涉案的受贿款20000人民币及9000欧元(详见《胡某某受贿A卷》P26),本案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成,此情节贵院应予考虑。
综上,胡某某在立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同时胡某某系被动受贿,已主动退回全部受贿款项,且涉案工作调动行为并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另外,胡某某于2000年初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确诊为患有冠心病,随后进行了心脏支架装置手术,以保证心脏供血机能;2005年,其又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需长期服药以保证肝功能正常。综合上述情节,同时考虑胡某某的身体状况,我们认为胡某某符合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故建议贵院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5年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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