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实践中,存在多起判例使用伪造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申请贷款,被认定构成贷款犯罪。然而,笔者从北大法宝查找到一起无罪判例,行为人是通过假冒他人名义将他人房产抵押,申请贷款,却未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法院为何认定行为人无罪,此案又有何无罪辩点?这便是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延中刑终字第52号判决书。这是一起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案件审结日期是在2006年10月,事情发生在2003年至2005年,此时,《刑法》还未增设骗取贷款罪。因此,本文除了会从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角度进行分析,还会进一步分析,本案若发生在当下,即增设骗取贷款罪之后,该行为是否依然被认定无罪。
主要案情为:被告人王雯琦于2003年8月,在其妹妹王雯晶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况下,假冒王雯晶的名义,用王雯晶的身份证、离婚调解书及公安机关的改名证明和王雯晶的产权证作抵押申请贷款,骗取某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贷款30万元,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和购房。但获取贷款之后,因房主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被告人王雯琦并未将贷款用于购房,而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台解放自卸车。贷款到期后,王雯琦以做生意亏损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贷款,并告知信贷人员假冒其妹妹的实情。信贷人员联系王雯晶后,王雯晶表示不承认也不同意王雯琦用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之后,在2005年,被告人王雯琦将自卸车抵押给他人借款。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雯琦最终并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部分贷款,但是该变更贷款用途的结果是因被告人王雯琦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欺骗的行为是,被告人王雯琦假冒其妹妹的名义,用其妹妹的身份证、产权证抵押贷款。
一、假冒他人名义抵押房产申请贷款,为何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中主要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能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
根据贷款诈骗罪法条原文,列举了五种 “诈骗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在这起无罪判例中,被告人王雯琦假冒其妹妹的名义,抵押其妹妹所有的房产,在得知抵押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在场时,称已离婚,并提供离婚调解书,在信贷人员发现离婚调解书上的名字与产权证的名字不同时,被告人王雯琦称已改名,并提交了改名的证明。这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王雯琦实施了欺骗行为。
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看被告人王雯琦在实施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是否具有以下几种行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雯琦实施了欺骗行为取得贷款,其目的是为了扩大饭店经营和购房,关于购房目的,在前已经讲过,是房主在被告人王雯琦取得贷款后,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被告人王雯琦购房不成,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关于因意志以外原因,变更贷款用途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在笔者的《检察院认定:骗取贷款后,没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中已经进行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扩大饭店经营,从被告人王雯琦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王雯琦确实将所贷款项,部分用于饭店装修,部分用于加盟店铺,剩下的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以及房租费用,因此,被告人王雯琦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其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对贷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被告人王雯琦在经营饭店期间,也并未实施抽逃资金、隐匿账目、假破产等上述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因此不能单纯因为被告人王雯琦不能归还贷款,便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被告人王雯琦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假冒他人名义抵押房产,申请贷款,是否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里先说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二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只需要存在骗贷的主观故意即可。除此之外,二罪还有一个区别点,就是贷款诈骗罪是数额犯,而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或情节犯。
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骗取贷款后,因无法归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况,才可以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雯琦冒用他人名义,将他人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从民事案件的角度来讲,该抵押合同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王雯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该房产上的抵押权进行涂销,那么银行对该房屋不再具有抵押权,银行贷款将不再有保障,同时,被告人王雯琦也将购买的自卸车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此时,若行为人无法归还贷款,银行既没有对房产的抵押权,对自卸车的拍卖所得款也不能优先受偿。至此,被告人王雯琦无法返还该笔贷款,若再没有担保、反担保,则足以认定被告人王雯琦的欺骗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损失。感人的是,被告人王雯琦的妹妹王雯晶,虽然一开始不同意也不认可房屋抵押的行为,但是在其姐姐被羁押期间,主动帮其姐姐归还贷款30万,使银行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则可以认为银行并没有存在损失。
因此,本案即使发生于增设骗取贷款罪的当下,也是可以达到无罪的辩护效果的。
结语:
对于贷款诈骗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除了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论证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将行为人是否在贷款中提供担保、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等方面进行辩护,如此才能达到真正的无罪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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