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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贷款用途并欺骗撤销抵押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14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通俗来说,便是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虽然采取欺骗手段申请贷款,但与此同时,也会提供相应担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因很简单,在行为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那么,改变贷款用途并欺骗撤销抵押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先看改变贷款用途是否属于欺骗行为

骗取贷款罪客观要件中的“欺骗手段”,是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如虚构假项目、提供假证明、使用假担保等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用途去使用,均属于欺骗。

再看改变贷款用途后欺骗撤销抵押的行为

根据前述,欺骗手段申请贷款,但以抵押担保,一般不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那么若该抵押担保以欺骗的手段予以撤销,又该如何评价呢?

这要看骗取贷款罪的认定: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骗取贷款的欺骗行为发生在行为人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欺骗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实施发放贷款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没有重大损失,但是有其他严重情节。欺诈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骗取贷款罪作为结果犯,要求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

在骗取贷款罪中,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标准,因此,若欺骗银行撤销抵押,导致之前骗取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重大损失这一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故,在抵押担保存在时,改变贷款用途,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因并不是行为根本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行为,而是因存在担保,则一般不会使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这一结果予以发生,然而一旦抵押被撤销,贷款无法得到保障,可以视为前骗取贷款的行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已经发生,进而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典型案例:郑某骗取贷款罪一案

2016年10月,被告人郑某谎称需要资金开发果业,用其2000余亩林权抵押,向广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5日,郑某收到贷款,当日全部转入炒期货,后亏损950余万元。2017年初,郑某与广源公司商议,农行贷款利率低,希望广源公司撤销抵押,郑某再用该林权到农行办理贷款,贷款下来立即还款给广源公司。2017年6月中旬,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7月下旬,郑某以该林权抵押从农行办理贷款800万元,但未归还广源公司,而是随即又拿去炒期货,全部亏损。郑某尚有本金近700万元未能归还。

在此案中,对郑某取得广源公司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骗取撤销林权抵押又不按约定偿还债务,导致广源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郑某虽然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抵押,并非属于欺骗,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郑某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抵押,但事后通过欺骗手段解除了抵押,且未按约定将另行获得的贷款用于偿还债务,而是继续转投风险很高的期货市场,给广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本案认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仅从被告人郑某以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的行为,之后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撤销抵押来看,因抵押被撤销,贷款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前骗取贷款给广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的发生,认定被告人郑某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准确的。

然而,纵观全案,笔者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此案中,被告人郑某骗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使贷款出现无法归还的可能,之后与广源公司商议,希望广源公司撤销抵押,用原抵押的林权到农行办理贷款,并将贷款归还给广源公司,然而,广源公司撤销抵押后,郑某确将林权重新抵押所得的贷款,未还款给广源公司,而是用来炒期货,并全部亏损。

在这个行为中,郑某以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骗取广源公司的信任,使广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放弃财产性利益,即撤销抵押,若郑某根本无法归还之前所欠贷款,则郑某的后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有人会提出质疑,认为郑某欺骗广源公司撤销抵押的行为,导致了广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就是说,郑某该行为已经进行了评价,若再认定为诈骗罪,属于重复评价。或应统一评价为贷款诈骗罪。

其实不然

郑某欺骗广源公司撤销抵押的行为,只是使前骗取贷款的行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予以成就,并未对后行为进行评价,而后行为也并非是前骗取贷款行为的“延续”,不能合二为一予以评价,应单独评价。

换一个角度想可能容易点

单将郑某的后行为拿出来看,该行为已然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即若郑某最开始并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而是合法手段获取贷款,郑某欺骗广源公司撤销抵押的行为,后将重新抵押所得贷款进行高风险投机性投资,导致之前贷款无法归还,则郑某的后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那么,郑某前行为骗取贷款,后行为诈骗,两个行为同时发生,必然不能仅单一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应认定郑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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