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到经侦大队交完取保申请材料后,与大队长聊起传销案件层级的事情。
我问大队长:“你们经侦办案,对传销的层级是怎么计算的?”
他回答说“自已算一层,然后分别计算他的上线有多少层和下线有多少层。”
“最上面一层算吗?’
“算!”他回答得很干脆。
“那最下面一层呢?”我继续提出问题。
“这个,也算吧。”他有些迟疑,接着又补充说“一般的嫌疑人都远远超过三层,我们不会抓错人的。”
这个问题我和多位公、检、法、工商、律师朋友都探讨过,大家对最高层和最低层是否算进层级颇有争议。
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刑事的传销案件中,最高层算一级;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传销案件中,最高层不算;
最低一层都不算。
对于传销“层级”的规定,最为明确的是1997年0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多层次传销与单层次传销的定义: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传销的“层次”指的是传销员的层次,不包括企业和消费者。也就是说,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都不算入层级。
随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国家只允许单层次的直销,禁止多层次的传销。
2005年8月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该《条例》对“层级”并无新的规定。
2013年1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关于“层级”有了新的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按以上《意见》的规定: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最高一级的组织、领导者也算一级。对于最低一层的被发展人员没有新的规定。
《意见》应该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涉嫌刑事案件的传销案件,对于工商部门办理行政性质的传销案件并不适用。
综上:传销案的“层级”应该这样算:
1.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刑事的传销案件中,最高层算一级;
2.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传销案件中,最高层不算;
3. 在中间的各层级均按上、下线关系计算层级;
4. 最低一层都不算层级。
准确计算“层级”的意义在于:
1.直销企业层级达到两级以上的,即为传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处;
2.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在涉嫌刑事案件的传销案中,最后三层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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