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一旦有家属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抓,什么时候是请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
接触过很多毒品案件的委托人都是认为涉嫌毒品犯罪被抓了,不应当为他请律师,应当让他在里面接受教育,帮他请律师是在纵容他。但是很多委托人在一审判决后却匆匆忙忙找到我们要求我们代理二审。当事人多半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并且很多事实没有查清。
这时我们通常会反问回他们,为什么一审时不找专业律师介入,而二审的是时候又“想通”了。多数的当事人回答是:我们当时不知道案情,平时根本不知道他(指嫌疑人)在外面做什么,后来被抓之后才知道涉嫌贩毒,但也不知道具体数量,即使知道数量也以为是公安查证属实的,直到听完一审庭审后才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是之前想象的那样。他在里面带话出来说他也不知道里面是毒品,他其实是无罪的。
我一般会如实告知委托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于我国严厉的禁毒政策,根据大数据的分析,毒品案件的无罪判例极少,无罪率在我国相当低。毒品案件相当敏感,即便某些案件在程序上不能达到法定的标准,但是考虑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毒品案件的无罪判决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会更有难度,一审判决有罪,要二审判决无罪更是难上加难,虽然这样的判例有。
因此,在审判阶段,选择无罪辩护更大层面是一种以攻为守的策略而不是目的。这时无罪辩护是个技术活,如果不掌握这种技术,不如选择罪轻辩护。
其实单从辩护技术层面,毒品案件的无罪辩点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事实方面,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更有优势。
简单而言,针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送检,两高一部专门发布了毒品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但是受限于各种因素,办案机关很难严格依据该程序办案,从技术层面给辩方的辩护空间较多。
从事实层面,毒品犯罪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定罪证据依据口供及推定的情形较多。而基于口供的不稳定性以及推定的主观性,客观上又给辩方留存一定的辩护空间。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其实毒品案件最有利的无罪辩护时机应当是审判以前,尤其是嫌疑人被批捕以前,毒品案件不捕率并不比其他案件低。
因此如果不幸有家属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批捕,想聘请律师为他提供帮助的话应当是嫌疑人被抓捕后立即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之前我们办理的一单运输毒品案即是如此,委托人的家属被抓之后,在第一时间找到我们介入。经会见了解到的案情是有人寄给他一个快递,当他去拿快递的时候,刚签收完,旁边的便衣警察即将他逮捕。后经打开快递盒,里面有一包冰毒。
公安的入罪逻辑是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还吸过毒,这次收到上家邮寄来的毒品后肯定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嫌疑人的说法是根本不知道里面有毒品是,是有人叫他代收保管快递而已。
基于了解到的情况,我们立即撰写了申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基于毒品的内包装并无嫌疑人的指纹,无法提取嫌疑人的生物物证,不应当推定嫌疑人明知快递盒内是毒品。
推定一项事实的成立应当以某些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能随意推定。在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明知快递盒内有毒品。该份意见终被检察院采纳,三十七天后当事人被不予批捕,现在取保候审中。
现在当事人有了正当职业,在看守所内接受了三十多天的教育,被取保候审相当于有了“紧箍咒”,也不敢再游手好闲了,一切都回归了正常生活。
可以想象如果该名当事人一旦被批捕,案件进入之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案件的结果可能并不会如此顺利,而他的人生轨迹将会完全被改变。
其实真正毒品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并非个个都像电视剧塑造的毒枭那样凶狠。很多人误入歧途的原因与缺乏家庭的关爱有关。他们其实很多都是极为普通的人,某些经历只是人生中的一个坎,跨过之后自然就正常了。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意义即在于此。
因此,真正想帮助涉毒案件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为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以免贻误最佳时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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