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传统地下六合彩的玩法通常是“庄家”在相应网站注册会员账号,收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后开具投注单,再将投注情况在赌博网站上登记下注,开奖后由“庄家”与赌博网站核对开奖情况,参赌人员持投注单向“庄家”兑奖,“庄家”从非法营利中抽取提成,当然,这中间往往还会存在若干层的下级“代理”,出于篇幅考虑,本文不予讨论,仅讨论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的“庄家”,应该如何定性?
一、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时《意见》还规定了“代理”的认定方式,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正常来说,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是无法设置下级账号的,因此,掌握赌博网站账号并利用该账号组织外围赌博活动的,不满足《意见》关于“代理”的认定条件,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二、利用赌博网站会员帐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存在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两种可能
如前所述,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意味着就不涉嫌犯罪,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实务中,法院在对该类行为进行定性时主要通过参赌人数、聚赌时间、参赌人员流动情况等因素考察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经营性”、“开放性”、“规模性”特征。
如果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也多,该行为与传统线下“开设赌场”行为无本质区别,很大几率涉嫌开设赌场罪,以案号为 (2017)鲁1521刑初67号的桑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为例,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利用会员账号长期聚集众多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的行为,其已形成了一个实体的小赌场,赌场的开放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具有一般实体赌场所具有的规模性、经营性、开放性等特征,此时会员账号不过是一种实现其赌场经营的工具,即赌具。综上,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客体方面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的赌博行为,主观方面系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故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被告人桑某1、张某1的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再比如,案号为 (2018)苏0116刑初95号的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性质认定。本案中,虽无证据表明被告人吕某某、耿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的赌博网站帐号下设有下级分帐号,但二名被告人利用上述帐号(分盘),代为接受参赌人员向网站投注并代为结算赌资,且上述活动有固定地点,参赌人员亦有不特定性(即具有一定开放性),并持续一定时间,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特征,故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但是,如果持续时间较短、参赌人数较少且固定,则更大几率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案号为(2017)闽04刑终154号一案中,检察院出庭意见指出“杨某某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在短时间内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犯罪要件,符合聚众赌博的犯罪特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改判杨某某赌博罪。
综上,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招揽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的行为涉嫌犯罪,但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可能涉嫌传统的开设赌场罪,如果持续时间较短、参赌人数较少且固定、规模较小,则涉嫌赌博罪。
排版 | 团队助理小何
作者 | 黄佳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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