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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报货物出口价格后申请退税,是否就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0-31


高报货物出口价格后申请退税,是否就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行为人在进行进出口贸易以及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的过程中,货物价格申报是非常敏感的内容。其之所以敏感,是因为我国对外贸易货物众多,价格差异较大,监管部门对行为人申报价格监管是难点也是重点。另外,货物价格申报可能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行为人申请价格与实际价格出现差异,特别是在出现高于实际价格时,就会出现一定刑事风险。

实务中,确实存在部分行为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出口退税款,在出口过程中,将出口货物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并配合伪造或者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式,获得虚假出口额,以此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行为可能会被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虽有货物出口,但是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以高于货物价格申请出口退税行为都必然导致行为人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具体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2017)琼刑终60号】做相应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周某指使时任海南某某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袁某将公司出口的货物高出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在货物出口过程中,袁某按照周某的指示,拟定每批货物提高50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的标准,指使公司制单员王某某、苏某某、邝某某、黄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根据拟定的虚假价格制作虚假的报关合同、发票等单证用于向海口海关申报出口,并以上述单证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海南中渔公司共有669单出口业务高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申报出口退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

一审法院据此以上事实及证据对相应的行为人做出有罪判断,但是二审以原审被告单位海南某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袁某骗取出口退税3487397.4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判定涉案公司及相应人员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笔者针对二审法院判决的相应理由梳理及评析具体如下:

一、行为人高报出口价格客观上并不必然会使得行为人骗取出口税额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国家规定中有关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高报出口价格,只能增加免抵退税额,而免抵退税额是否可以转化为实际退税款,还受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的限制,即以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上限,不能超过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因此,多报的退税数额并不必然等于骗取退税数额。”

二审法院的上述观点无疑是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有着正确而深刻的理解,没有简单的认为行为人将货物价格改高出口后申报出口退税必然会造成行为人可以多获得出口退税。事实上,行为人将货物价格改高的行为只是增加了免抵退税额,而不必然就会转化为行为人实际获得出口退税金额。

回到本案中来看,原审法院仅以该企业高报的669单简单计算出骗取出口退税额,未考虑该公司另1589单出口贸易中平报和低报的情况不符合实际,但是高报的数额、单次、税额和时间不清,导致无法全面反应企业真实纳税情况,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上述高报价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涉案企业获得相应的骗税金额就无法确认了。

二、行为人对高报的699单均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款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从多个角度论证,行为人高报价格的行为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下为笔者较为关注的点,具予以分析:

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是报关报检时间差、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缺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在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的不一致。在涉案公司出口的2158单货物中,不仅有高报出口价格的,也有低报出口价格的。因此,上述行为人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排除是因为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而导致高报出口价格的合理怀疑。

根据法院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

(1)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2)高报价格的行为并不必然就是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3)高报价格即使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也应当由相应证据予以充分证实,而非可以直接推定论之。

(4)高报价格也不必然就是行为人故意而实施的,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合理因素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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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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