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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会却被控告非法拘禁,股东被羁押268天无罪释放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5-09

开股东会却被控告非法拘禁,股东被羁押268天无罪释放

商业世界中,合作开公司或合伙投资极为常见,而股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有时也会出现矛盾和纠纷。有时,这种复杂的关系可能会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法律纠纷和法律后果。今天我们将讨论我们刑事律师团队亲办的一个案件:股东之间相约召开股东会,但其中一位股东却被另一个股东控告非法拘禁,经268天羁押后,最终无罪释放。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案例,并从中吸取一些法律警示。

案件回顾

在一家在东南亚、福建及广州均开有公司的大型企业中,股东李某与股东张某因公司账册、股东权益等问题产生矛盾。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以召开股东会议、争取股东权益,追讨欠款为名,伙同林某去到被害人张某的住所,并于当日7时许趁张某出门准备晨练之机,对张某实施拉扯、掐脖子、殴打,致张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由林某从张某处夺过房间钥匙,强行进入张某住所并反锁在该住所一房间内,限制其进出和通讯。期间,李某殴打、并以言语威吓张某,迫使其出具了有利于李某的“保证书”和“股东决议”等,基于李某、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效果

周律师经了解案情认为,李某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只是一起股东之间矛盾引发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及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意图,坚持无罪辩护。2018年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某坚持自己没有非法拘禁,同案人林某认罪认罚。周律师着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展开深入分析,并一一论证被害人张某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并作出虚假陈述,企图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问题,并提出本案不存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庭审一个月后,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回对李某、林某犯非法拘禁罪的起诉。2018年12月28日,法院准许撤回起诉。李某、林某被羁押268天后无罪释放。

辩护策略

通过多次会见李某,充分了解案情,深入了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的关系、矛盾纠纷及前因后果,收集有利证据,着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为被告人李某辩护,并引导庭审走向,转移争议焦点,让庭审不应仅仅停留在当时的行为性质认定,而更应关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纠纷及前因后果。

一、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意图,事实上,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经济纠纷之后有多次报警情形。案发前,某派出所X警官曾要求被害人与被告人李某尽快当面沟通,被害人张某表示同意,并与李某约定过召开股东会协商解决双方股权权益纠纷事宜。事发当天,李某随身携带有投资合作相关材料,证明其到张某住所是召开股东会商议的意图,并无实施非法拘禁的动机,而在张某家实施非法拘禁也不符合常理。

二、被告人李某和林某事先没有任何策划对张某非法拘禁的行为,客观上在张某住所处也没有对张某限制其进出和通讯,更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迫使张某出具有利于自己的“保证书”、“股东决议”的行为。在案证据表明,被害人张某在本案指控的非法拘禁期间与他人有电话联系,证人表明其当时通话言词正常,表明其未受到人身限制。而且,张某称被殴打、侮辱、捆绑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其所称受伤部位与司法鉴定的伤情结果不一致。

三、报案人报案行为极为反常,现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张某及其报案的员工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仅向侦查机关隐瞒客观事实,甚至还对侦查机关作出虚假陈述,本案不排除存在张某伙同其员工企图构陷李某入狱,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化解自身所应承担责任和义务之合理怀疑。

四、辩方提供相关证据表明,李某与张某之间具有多种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合伙股东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然而,被害人张某却隐瞒事实,一直不向被告人李某提供公司财务信息和公司运营情况,还谎称李某已经退出股份,因此,被害人张某所做陈述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法院应审慎查明。                               

基于律师发表上述辩护意见(基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详细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李某对张某实施非法拘禁的结论,逐撤回起诉。李某得以无罪释放。

法律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两个重要的法律启示:1.尊重法律,理性维权: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我们都应该尊重法律,以合法、合理、和平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注意自我保护,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2.注重证据,维权有道:在维权过程中,我们需要收集和保存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的合同、协议,也可以是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在维权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

结 语

通过这个案例看到,股东之间纠纷所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虽然当事人最终得以无罪释放,但羁押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经历的艰辛和挑战,对当事人已经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和影响。

希望这个案例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让我们一起在商业世界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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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周峰剑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091080076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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