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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重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全案取保释放,何故呢?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5-06

特别声明:本文创作聚焦于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技巧及逻辑论述,不代表具体个案的真实情况,不代表具体案件最终结果,不代表辩护意见最终被办案机关采信,不代表涉案证据及对应法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会出现变化的情况,请勿自行对号入罪!涉案法律文书有修改、删减及技术性处理,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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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张某本人委托以及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我们会见中了解的情况,根据在案证据已充分证实指证张某涉毒之李四口供、王五口供均涉及公然造假的问题,根据此案没有完整证据链可证实张某实施了三次贩毒之犯罪事实的客观事实,我们介入此案之后一直坚持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根据在案证据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我们除了建议贵院对张某涉毒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外,还建议贵院对张某被长时间错误羁押一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贵院将张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其被长期错误羁押之严重后果的发生。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李四所述的涉案毒品源自陈六之毒品来源口供已证实涉嫌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全部在案的李四口供实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更因不具有真实性而无法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

所谓关键同案犯李四指证涉案大额毒品源自此案毒品上家陈六之关键事实涉嫌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张某涉毒一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案发前陈六大额持毒的犯罪事实属实,前提条件之二是李四系张某的毒品上家,陈六又是李四的毒品上家,李四口供所述的连环交易案每一宗均属实,否则系列连环交易毒品案因证据链中断而无法定案,提前条件之三是终端买家王五、赵七于某年某月某日当天曾携带大额现金毒资到某某县找张某购毒,前提条件之四是王五被抓之前其大额持有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实,前提条件之五是张某、李四从中均赚取大额贩毒暴利。事实上,本案要认定陈六、李四、张某、王五等四人之间发生的、于某年某月某日当天“连环接轨、无缝交易”了涉案的500克或1000克涉案毒品,侦控机关还要承担更多的、可证实此案存在完整的涉毒物证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完整证据链的相关证据。但案发前陈六大额持毒的案件前提要件不符合,陈六是此案毒品上家及源头方的前提条件更不符合,陈六已被某检察院不捕释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六、李四、张某、王五等人涉嫌连环交易之贩卖毒品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此案证据链之源头证据虚假的客观事实,此案证据链已中断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因此,本案单凭李四口供涉及造假的客观事实,因在案李四口供已被检察机关证实不实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据其认罪口供应属公然造假的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更是不具有真实性而无法作为此案的定案根据。

二、本案单凭李四口供所述的大额毒品之来源不明、去向不明、毒资总额不明、毒品单价及毒资具体计算方式不明、毒品及毒资交付细节不明、毒品包装细节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在案李四口供因涉及公然造假而无法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可直接证实与某年某月某日毒品交易案相关的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作为张某涉毒一案的定案根据

其一,如上所述,根据在案的李四口供,此案唯一毒品来源是毒品上家陈六,在此事实已被某检察院所否决的前提下,全部在案证据均已无法证实李四口供所述的大额毒品源自何方,此案毒品上家是何人。在毒品上家不明,涉案毒品来源不明的前提下,本案现有证据本身就足以证实李四指证张某涉毒的全部在案口供,均涉及造假问题,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须知,李四认罪口供纯属孤证的客观事实,也直接证实这一点。

其二,李四口供所述的涉案大额毒品去向不明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在案的李四口供明显涉及造假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在陈六住处、李四住处、张某住处、王五住处或其他相关场所,办案人员始终无法查获李四口供所述的涉案500克或1000克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全部在案的李四指证张某涉毒的口供、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有罪证据均无法作为张某涉毒一案的证据,核心理由是毒品实物灭失,涉案毒品来源不明及去向不明。

其三,李四口供的毒资总额不明且缺乏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陈六、李四、张某、王五四人涉及连环交易涉案大额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足以证实“第一宗贩毒案”明显是冤假错案。须知,此案冠字号与李四口供内容相符的涉案款项金额仅为数万元的客观事实,所谓毒品买家王五直接否认其于某年某月某日曾携带过15万元现金到某某县且交付给张某的客观事实,李四始终无法解释清楚涉案毒品的重量及具体单价、毒资计算方式、其获利金额具体计算方式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全部在案的李四口供及在案的数万元银行存款书证、监控视频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均无法证实上述被追诉人曾实施过连环交易过涉案大额毒品的犯罪事实。

其四,涉案大额涉案毒品本身及毒资包装细节不明的客观事实,毒品实物及毒资交付细节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等人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涉案十多万元现金毒资之面值、捆数、厚度、重量、包装物特征及存放在涉案袋子之长宽高细节,涉案袋子是半袋子装钱状态,还是满袋装钱状态等现金毒资细节缺失的客观事实,涉案500克或1000克之毒品实物对应的包装形态,装袋形态,以及如何估计其重量,包括其放在袋子里的长宽高细节均缺失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涉案的陈六、李四、张某和王五四人均无法准确描述、辨认涉案毒品实物、毒资实物之交付时间、交付地址、交付现场的在场人员情况、交接环节之后在案涉毒人员具体去向或行踪等细节性事实均不明的客观事实,可再度证实李四指证陈六、张某涉毒口供均不具有真实性,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从涉案毒品实物来源、去向、对应毒品数量、毒资总额及具体方式、退还金额、交付现场、接收现场、是否存在在场人员等相关口供不具有稳定性且前后矛盾的客观事实,细节性陈述缺失的客观事实,均可证实张某涉毒一案实属冤假错案。

三、现有证据直接证实李四口供涉及大额毒资现金造假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六李四张某王五四人涉嫌连环交易大额贩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一,李四自认接收了十多万元现金,其中交付给涉案毒品上家陈六的毒资现金总额也是十多万元,交付毒资之后其再截留的毒资现金数额是2万元左右,但陈六已接收十多万元的犯罪事实无法查实,涉案大额毒资现金来源不明及去向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指证张某张某王五三人均涉嫌大额购毒的犯罪事实明显涉及造假问题。

其二,涉案侦控人员从张某陈六处没有查获大额现金及缺乏对应冠字号相符之鉴定意见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办案人员从陈六张某本人银行账户及其密切接触人员涉案银行账户处均无法查获涉案购毒款现金或转账记录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指证张某涉毒口供明显涉及造假,此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本案无法证实张某曾收取十多万元或更高额毒资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李四指证张某涉毒的犯罪事实明显涉及公然造假的问题。如上所述,若李四从毒品上家陈六处截留数万元的认罪口供属实,则张某从王五处收取且交付上述十多万元现金之前,也应截留相应的大额毒资现金,但本案缺乏王五交付十多万元或更高额现金款项的客观事实,缺乏张某从中获利的客观事实,缺乏张某实际交付大额现金给李四之直接证据或其他客观性证据的客观事实,缺乏从张某处查获的、源自王五的、有冠字号书证佐证的购毒现金鉴定意见之关键证据,可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三,本案确实存在李四王五处收取涉案数万元现金对应之银行存款记录书证的情况,但何人支付给李四数万元现金之关键事实存疑,上述款项之确切用途存疑。本案不排除王五直接交付上述购毒定金给李四,但李四蓄意对其进行诈骗,且蓄意删除张某王五之微信号或其他联系方式的合理怀疑。须知,李四在案口供直接证实其有意对王五张某进行诈骗的在案口供本身,可直接证实了这一点。

其四,终端买家王五赵七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无毒售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此案当中所谓的毒品买家王五无大额毒品可售、无大额毒资进账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某年某月某日王五被抓时随身携带三十多万元现金均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客观事实,以及王五一直否认曾交付过大额现金给张某以代其购买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五,本案缺乏王五曾交付十多万元现金毒资或其他大额现金给张某之入罪铁证的客观事实,本案没有任何一份证据可证实王五曾交付过具体金额现金给张某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王五涉嫌向张某购毒一案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是子虚乌有,人为炮制的涉毒冤假错案。

因此,本案单凭王五、张某、李四、陈六之间缺乏资金流证据的客观事实,缺乏大额现金物证的客观事实,缺乏冠字号相符之鉴定意见的客观事实,均可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四、本案毒品下家缺失及在案购毒者购毒时间、购毒数量与张某涉毒一案明显冲突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无人向王五购毒及交付大额毒资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所谓的毒品上家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一,本案所谓毒品下家王五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无毒可售,没有相应毒品下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自述曾向张某购毒的犯罪事实谬误。王五自述的毒品下家胡某没有到案,其自述的毒品下家赵七虽到案但始终不认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王五曾自认有向张某购毒4克冰毒的认罪口供不属实。这再度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二,本案除了王五自认曾向张某购买冰毒4克之外,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无人向张某购毒的客观事实,此案无一人曾向张某出售过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曾向他人大额出售过毒品,本案单凭涉案毒品下家购毒数量不明或购毒数量不符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某涉毒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其三,全部在案的王某诸某罗某柯某等指证王五涉嫌贩毒的毒品下家所供述的购毒时间均是年春节期间,或是3、4月期间,而非年7月期间或年5月期间,进而导致王五自认的购毒时间与其毒品下线所述的购毒时间明显冲突,这恰好反证王五有重大涉毒嫌疑,但其有其他购毒渠道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自认的曾向张某购毒的认罪口供明显涉及造假。

其四,从王五下家所述的购毒金额角度分析,全部无一下线曾向王五大额购毒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李四所述的大额购毒认罪口供不属实,恰好反证王五年7月期间所借的大额款项与全部在案的购毒者证人所述的涉毒犯罪事实无关,恰好反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王五之间不存在频繁的零星贩毒事实。

其五,王五年2月23日承认仅某年某月某日曾向王五购毒4克冰毒,但于月5日有承认曾多次向张某购毒,王五口供前后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口供不具有稳定性,缺乏高速路收费站监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所佐证,进而导致其口供因不具有稳定性和真实性,进而无法作出张某涉毒一案的定案根据。

五、张某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从未向他人购毒却突然向李四大额购毒之异常情形,再结合李四指证陈六张某涉毒之全部在案涉毒口供均孤证、均缺乏客观性证据佐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张某涉嫌交易大额毒品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辩护人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之规定,申请对张某涉毒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此案明显是错误刑拘、错误批准逮捕的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为此,辩护人请求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表达,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应有保护,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辩护人始终认为本案中不仅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张某与李四或王五独立实施的涉毒犯罪活动有关,在李四口供和王五口供均涉及公然造假的前提下,在此案没有任何一宗与张某相关的涉毒案存在完整证据链的前提下,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对张某涉毒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上述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及无罪辩护意见,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张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避免张某被长期错误羁押之严重后果的发生。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 律师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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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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