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如何进行辩护?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是中央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一项特殊优惠政策。部分行为人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在国内市场销售牟利,成为了离岛免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走私方式。这类新型走私活动已经引起了海关部门缉私部门重视,近期多个省市都爆发了此类案件。
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行为人会问其在海南省购买免税商品再到其他省销售,这不涉及到进出入境,其不应当涉嫌偷逃关税的问题,也不会涉嫌走私犯罪。根据目前司法判例来看,司法机关认为,在海南免税店内的商品是属于特定免税、减税商品,如果行为人购买免税商品后进行二次销售,需经海关机关许可并依法补缴应缴税额,否则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而涉嫌走私犯罪。
在具体谈此类案件辩护要点之前,笔者先梳理了两种常见的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
模式之一:行为人利用其在机场工作便利例如机场海关协管员,在机场寻找旅客借用身份信息和机票帮朋友购买免税品,买好之后让离岛的亲朋好友带出岛后再寄给行为人,或者直接用机场的通行证从员工通道带出,再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牟利。
模式二:行为人确定所需免税商品的种类、品牌和数量之后,由出资人出资,招募和利用他人的免税额度在海南岛内各大免税商店购买,为这些人员购买离岛船票离岛提货后,再邮寄给出资人或者指定的地点,在内地予以销售牟利。
从上述两种走私模式之后我们发现,不管行为人采取哪种具体的模式,其都应当满足以下几点内容:一是行为人借助自己或者他人在岛内购买免税商品资格及额度;二是在购买了这些免税商品之后,在未获得海关许可及补缴相应的税额,行为人在内地进行二次销售以赚取利润。但是笔者认为,后者才是导致行为人被认定为构成走私犯罪的本质要件。
从辩护角度来说,辩护主要有两个大的方向,无罪及罪轻辩护,本文主要从主从犯以及如何审查行为人偷逃税额的角度梳理及分析如何为行为做罪轻辩护。笔者将在之后文章具体分析何种情况之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走私犯罪。
笔者在前一篇文章已经分析这类案件可能涉及到人员,如组织者、代购人员以及购私人员等。这些人员在案件中的作用及地位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在认定主从犯肯定也是有差异的。从犯的认定的对行为人的量刑有重要的意义,以笔者办理行邮走私案件举例,行为人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但是在辩护中,为其争取到从犯情节,以及结合其他退赃情节等,检察机关给当事人量刑建议为4-5年。
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中,接受他人招募为组织者进行代购,并只领取固定工资,接受组织者领导的人员一般可能系认定为从犯,只需要对其所涉及到金额负责即可。特别是一些在校大学生或者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其以招募人头的方式给上家提供免税额度,司法机关认为,其行为虽然滋养了走私代购的土壤,严重危害了海关管理秩序,并且其获得报酬与偷逃税额巨大的数额相比相去甚远,对其将会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其认定为从犯。
但是,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活动的组织者,其不仅要对整个走私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以及领导,大多数其也是走私活动中的出资人员、犯意提出人员,并且其也是因走私所得获得利益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在司法判例中,其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主犯,其会对其所出资、所组织的所有犯罪数额都会负有责任。
除了上述主从犯之辩护外,行为人涉嫌偷逃税金额多寡对案件至关重要。笔者之前处理一起走私案件,检察院在起诉时,认定行为人个人偷逃税额508万,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量刑建议十年以上。在笔者介入之后,发现海关在计核行为人偷逃税款时,其中一块高价值手表完税价格的凭证不足,经过与检察机关沟通将其偷逃税额降到500万以内,同时为行为人争取到单位犯罪的认定,量刑建议为5-6年。
办案机关在认定行为人以免税离岛“套代购”走私,需要查实行为人有借助他人免税资格及额度进行购买免税商品,并在内地市场销售商品的相关证据。而这种走私案件,行为人被抓之时往往只是某次的代购的商品的数量及金额,而行为人之前走私的相关货物都已经销售殆尽。一般而言,行为人的被抓获的当次货物数量、金额以及行为人偷逃税的认定证据都比较充分。海关部门对行为人之前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的认定,则需要借助大量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例如行为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到的商品,免税店销售的数额,购买的小票等。辩护律师审查这部分货物涉嫌偷逃税额时,则需要与具体代购人信息,购买小票等证据,其证据之间应当一一对应,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否则控方不能以此部分偷逃税额来指控当事人。
笔者主要从主从犯以及审查海关机关对行为人涉嫌偷逃税额的角度具体分析如何为行为人做罪轻辩护,之后文章将针对哪些具体问题可能无罪等角度对这类案件辩护做出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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