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运输卷烟异地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我国,商家经营烟草,除了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外,还应当在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经营烟草。
然而,我国并未对各地制定统一的烟草零售价格,于是各地之间烟草销售价格存在着差异,例如有的地方荷花香烟销售38元,有的地方却仅销售45元。
基于此,有的商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运输烟草前往卷烟售价较高处销售。那么,商家运输卷烟异地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此,笔者认为,商家异地销售烟草,显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视情形而定,关键取决于商家是否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倘若商家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则商家仅构成超地域经营,但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了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那么,商家如果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即使未在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经营烟草,也只是超地域经营,并非无证经营烟草,故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商家异地销售烟草的行为,办案机关同样认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具体理由详见以下法院裁判要旨:
案号:(2016)川1112刑再4号
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王某1与N县L镇个体工商户张某某联系商定,王某1卖5件(250条)紫云烟给张某某。2011年3月15日,王某1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租用X强的长安面包车,从Z市R县运送其向他人购买的卷烟到N县L镇销售,16日凌晨30分左右,行至L镇中学门口时,被N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和当地派出所民警挡获。当场查获卷烟1150条。经鉴定:该批卷烟价值116750.00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系真品卷烟。该扣押的卷烟变卖款由公安机关存入其涉案财物帐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王某1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异地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其行为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原判按非法经营罪对王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对王某1的卷烟变卖款115931.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改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王某1和辩护人关于王某1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批发真烟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商家运输卷烟异地销售,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取决于商家是否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倘若商家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则商家仅构成超地域经营,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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