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潮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中心核心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310648629
陈新潮律师,潮汕人,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从事刑事案件研究、刑事辩护实践多年,专注于制假售假、商标、烟草、网络赌博、网络色情、卖淫犯罪辩护与研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其中多期案件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本人所在团队办理的部分案例:
1、广州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销售假冒服装,情节特别严重,终获缓刑)
2、江苏罗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贩卖AI女星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终获缓刑)
3、广东冯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淫秽视频打赏平台案,成功取保后获得轻判,并取得监外执行)
4、广州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假月饼,涉案金额过千万,轻判二年)
5、广州冯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院指控“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十年,成功打掉“实际被点击数”和犯罪金额,最终争取到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判)
6、河北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卡密代理,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三年六个月)
7、广州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杀猪盘,建议量刑六年三个月,轻判五年六个月)
...........
陈新潮律师发表的部分文章(篇幅有限、仅列举部分文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点统计大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罪辩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罪轻之辩》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
《制假售假案件无罪辩点之“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网络售假非法经营数额可以剔除刷单数额吗?》
《半成品价值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裁判要旨》
《组织网络炒汇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适用非法买卖外汇还是非法经营期货?》
《网络炒汇平台认定诈骗罪的入罪逻辑及不构成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个人通过地下钱庄换汇自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批发烟草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烟草制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证运输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家庭共同经营的烟酒行,非持证人经营烟草是否属于无证经营?》
《销售走私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销售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老板无证经营烟草,员工是否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明知他人进购烟草用于转售,依然向其出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商家异地进购烟草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证到期未被注销,商家超期经营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无罪辩点》
《爬虫获取个人信息并不必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号商出售微信号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性辩护思考》
《浅析组织卖淫罪案件有效辩护思路》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应当如何计算?》
《加钟才提供色情服务,非法获利应当如何计算?》
...........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