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充值卡业务,为什么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导语:
关于预付卡和充值卡业务,为何会与非法经营罪有关,属于哪一种非法经营罪?本文将进行初步的解读。同时,不仅仅会讨论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和非法经营罪的关联,亦会讨论单用途预付卡/充值卡业务为何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正文:
所谓的预付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而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预付卡分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该类卡的监管部门是央行,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企业需取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并需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例如某个超市商场的购物卡,这类预付卡的监管部门是商务部。从性质上定义,预付卡并不属于货币,而属于货币的预付凭证,因此,司法实践中有观点将预付卡直接视作货币或者外汇的观点,并不严谨。
两种预付卡的监管机构的不同,也意味着相关的监管方式不同。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一般会把多用途预付卡,纳入一种支付结算的载体,由于其作为预付凭证,从而就具备了交易的功能,导致其可以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发挥商业作用,因此,根据2017年《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业务,属于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具体情形为:
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同时,最高检在会议纪要中,也提醒到,在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因此,司法实践中,该类型案例并不多,比如2018年发生的山西付某某非法经营案。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无任何批文手续的情况下,以云天房地产集团公司名义非法发行商业预付卡,发行总量共计1.5亿元人民币,已支付8000万元,剩余5000万元在市场流转,库存2000万元。期间,云天房地产集团公司与多家商户联盟签订云天商业预付卡的联营合同,联营商户涉足行业包括:餐饮、酒店、服装、烟酒土特产、电器、加油站等。其发行的预付卡系多用途预付卡,其中部分用于民间借贷充当抵押物品,部分用于联营商户消费刷卡,至今仍有7000万元流通于社会还未支付。案发后,云天房地产集团公司与涉案的联营商户之间的欠款问题未进行相关对账确认。
根据付某某自己的供述,“2011年底我提议发行云天卡,2012年2月开始在公司内部发行云天商业预付卡,3月份和其他商户开始合作,大概有八九十家商户,我公司充当的是一个支付平台,所有云天商业预付卡只要与我公司签订过云天商业预付卡联营合同的商家消费过的,我公司统一结算,从中抽取7%、9%、13%不等的利润点。我公司与联盟商户签订合同后,会给商户安装一台可以刷云天卡的POS机,刷卡明细商户留有纸质小票,我的电脑终端上的支付系统也有显示,现在还欠商户700余万元。”
从以上案件情况可以明显看出,当事人通过违法发行支付卡,接受消费者购卡充值费用,通过与商家的合作,由此从未一家在消费者和合作商户之间进行支付结算的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由于其开展的业务属于跨行业多平台的支付业务模式,因此涉嫌非法经营罪。
总结: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当前的针对预付卡充值卡的规定,明文的规定是针对无资质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但是针对单用途预付卡或者充值卡业务,明确规定是发行行为不构成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但是发行行为之外是否会出现新的涉罪情形?笔者后续将撰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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