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普遍倾向于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往往存在项目工程款、保证金等被挪用、侵占等现象,甚至存在虚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等行为,对于以合同形式骗取、挪用保证金、工程款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笔者以广东省相关规定为例,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区别进行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基本情况
张某系深圳某商品房开发商项目经理,2020年至2022年间,多次以承诺发包物业、园林、土建等工程项目,收取李某、王某等人保证金、好处费等财物共计89万余元。但其并没有将收取资金用于工程项目,而是将资金用于偿还赌债。张某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二、广东省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将诈骗罪犯罪数额分为两档标准。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6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5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4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50万元以上。
(二)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粤高法〔2014〕301号)】规定,同样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分为两档标准。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
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广东省未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规定,但国家层面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前述规定可知,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一类地区6000元(二类地区4000元),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2万元,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更低。而且,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巨大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比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高。因此,在实践中被告人、辩护人均倾向于将存在合同的诈骗犯罪往合同诈骗罪进行辩解、辩护。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区别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了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特别法,其构成要件不仅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在形式上具有以合同签订、履行等邀约、履约的行为,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的,则不一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应当作限缩性解释,并非所有存在协议约定的合同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根据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单独成罪,系为了保障我国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以约定经济交易往来内容为主,受市场秩序调整的约定内容。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或者主要以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合同,应当排除在外。至于合同的形式并不需要严格限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二)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能力。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应当以约定的经济活动为核心,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那么此时,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就不复存在,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只有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并且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具有筹备、管理、经营等行为,才能证实双方签订合同所期待的目的是可能实现的,被害人也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才处分了财物。
(三)被害人是否因合同的签订、履行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不能简单的以“签订经济合同和骗取财物”作为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例如,张三谎称有关系能够承接某工程,但需要100万元疏通关系,骗取了李四100万元,最后李四未获得工程承揽,找到张三退还被骗的100万,张三谎称资金已经用于疏通关系,遂与李四协商,将相关资金用于其他工程投资,签订了工程投资协议。后李四发现工程项目并不存在,且张三拒绝偿还100万元。该案例中,李四处分100万元资金给张三时,并不是因为工程投资入股协议而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能将该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根据前述规定及分析,案例中张某收取李某、王某的保证金、好处费并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订立工程承揽合同,如果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其犯罪数额处于30-150万区间,属于“数额巨大”,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如果定性为诈骗罪,则其犯罪数额大于50万元即“数额特别巨大”,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进行量刑。
虽然,张某的犯罪行为定性关乎其量刑处罚,但仍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谨慎区分,做到主客观一致和罪责刑相适,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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