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管辖异议、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
近日,我所一位承办律师拟对其代理的一起诈骗案进行无罪辩护。对于作无罪辩护的案件,经辩中心审委会要循例组织专题讨论会。
案情简介如下:
李某常年在L县经商,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近几年直播行业大火,李某见此也投资成立了一家直播公司。但由于政策收紧,直播业务必备的文网文证却迟迟办不下来。
经打听,李某得知Y县的王某有门路,可以找市文旅厅的分管领导搞定。于是,李某前往Y县找到王某并请其帮忙走动,前后三次共交给王某约十几万元现金。
后王某多番奔走协调,但文网文证申请还是被驳回。李某认为被骗了,便以诈骗为由在L县公安局报案,王某在Y县家中被L县公安抓走。案发后,王某家属寄希望于找关系“捞人”,一直未请专业律师介入。直到上个月底,检察院电话通知王某家属要起诉了,量刑建议三至四年。王某家属一听,慌了,便联系我所律师寻求帮助。
鉴于本案尚在办理中,在此对定性问题暂不讨论。但从本案的举报、受理、立案到当事人王某被异地抓捕的过程来看,初步判断本案的管辖权上存在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地方干预办案的情况。
经过梳理,本案在管辖问题上有三个焦点:
一是立案管辖是否存在错误?二是案件已经移送法院了,为什么还要提管辖异议?三是如果要提管辖异议,该怎么提?
焦点一,本案的立案管辖是否存在错误?
是,立案管辖明显不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考虑到办案便利度和适宜性,也可以由当事人居住地的公安管辖。可见,在立案时,犯罪地和当事人居住地的公安都有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而在诈骗案件中,犯罪结果地通常就是当事人实际取得财产的所在地。除此以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具有立案管辖权。
对此,公安部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作出同样的规定。
回到本案,被害人李某主动前往Y县联系王某并向其交付现金,至少表明当事人王某实际取得钱款的所在地即Y县;同时,王某的居住地也是Y县。因此,实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是Y县公安。
显然,L县公安对本案并不具备管辖权,即使李某向L县公安报案,L县公安在受理后也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Y县公安处理。
焦点二,案子已经移送法院了,为什么还要提管辖异议?
理由有二,一是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二是管辖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及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的管辖异议权
有人认为,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证据基本已收集、固定,起诉书都写好了,诉讼流程也走过一大半了,现在才向法院提管辖异议,不太合适吧?
要知道,如果辩护人、当事人自己都不争取,诉讼权利就真成了摆设。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或出现了变更管辖权的法定事由,从而向受案机关提出变更管辖的意见。
实际上,管辖异议作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部分,不仅在刑事领域如此,在民事和行政领域,相关法律也都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所以,管辖异议是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当然也包括审判阶段。对此,最高法《刑诉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内部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权,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出现多个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时,一般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犯罪地法院审判,或者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异议的作用
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而提出管辖异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案件交到依法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从而保障当事人得到公平对待,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在诉讼程序的强大惯性下,部分司法机关往往忽略程序错误而“将错就错”,以诉讼流程为由“顺理成章”地把案件办了。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和辩护人更应当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以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本案中,L县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当事人居住地,故L县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均不具备管辖权,即使受理了,也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正常情况下,对于被害人李某的报案,L县公司可以受理但不得立案,但结果是案立了、人抓了。所以,对于本案在立案管辖上的错误,可能不止是司法机关的所谓“程序瑕疵”,还可能存在被害人李某利用本地影响力干预办案的情况。
鉴于此,在公诉机关没有指出管辖错误的情况下,在本案移送法院第一时间就应当提出管辖异议。
焦点三,如果要提管辖异议,该怎么提?
对于审判机关,管辖权问题有两个,一是地域,二是级别。
就本案而言,地域管辖错误始于立案,L县法院因诉讼程序的自然流转而受理案件。虽然刑诉法规定法院可以自行在内部改变管辖,但盲目期待法院主动纠错、自行移送是不现实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此时应主动出击。
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并在庭前会议上明确提出管辖异议,受案法院对此必须作出回应。
如果受案法院仅仅是流程性回复,并未实际作出变更管辖的决定,则表明针对地域管辖的异议没有起作用。此时,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考虑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申请,即提级管辖申请。
2023年8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有六类案件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如涉及重大利益的、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有助于形成示范效应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近三年的同类案件裁判存在重大分歧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根据过往办案经验,以“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或“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为由申请提级管辖,是成功率相对较高的做法。
“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要指案件所涉领域、法律关系等在辖区内具有首案效应或相对少见,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点和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是指案件因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因素,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或外部干预,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对于本案,在明显的管辖错误面前,如果L县司法机关始终拒绝主动调整,则不能排除本案可能存在外部干预或地方因素影响的情况,所以,当事人一方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为由申请提级管辖更为合适。
结 语
刑事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在发现案件可能存在案外干预因素时的有效救济途径。
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管辖错误,首先看立案侦查机关所在地是否为犯罪地或当事人居住地,如果都不是,则应尽早提出管辖异议,以争取让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即使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当事人及辩护人也依然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管辖异议;在实践中,当管辖地域无法改变时,当事人及辩护人还可向受案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管辖。
总之,管辖问题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及辩护人应不遗余力地为案件争取到正确的管辖机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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