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 吴单
关键词:取保候审、走私普通货物、数额巨大、退赔退赃
在涉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不同的偷逃应缴税额对应不同的量刑档,分别是“数额较大(10万元~50万元)”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50万元~250万元)”对应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实务中,如果当事人涉走私偷逃税额达到“数额巨大”,其可能的刑罚就落在三至十年,这还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么?
先来看一个案例。
当事人系某奢侈品网站业务经理,负责从境外代购平台或境外买手处采购服饰、鞋包等奢侈品。后某水客团伙以清关公司的名义联络当事人谋求合作,为节省运费、降低成本,当事人便将境外采购货物的通关工作交给该“清关公司”,并向该公司支付包税清关费用。实际上,涉案货物系通过水客团伙以夹带方式从澳门走私入境。
案发后,当事人被抓,侦查机关指控其与水客团伙合谋走私入境货物共计200多票,偷逃应缴税额约81万余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逃税额在50万元至25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收到拘留通知后,当事人家属赶紧托关系打听。经办人员答复,取保候审的要求是法定刑三年以下,这个案子要是卡在50万,还有协商空间,现在是有80多万,法定刑肯定是三年以上,就不要指望取保了。
在当事人被抓的第10天,家属联系到了我们。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我们决定还是先争取把人保出来。
那么,怎么才能获得取保?
先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四类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显然,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没有对刑期长短予以明确。实际上,除了少部分符合“应当”逮捕情形的当事人之外,“可捕可不捕”和“无需逮捕”的当事人都可以是取保候审的对象。
换言之,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要当事人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就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在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办案机关往往对于法定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的当事人不予取保,这并不是绝对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争取取保候审,更关键的是论证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此,最高检、公安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曾规定“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可以取保”,虽然该条规定已废止,但相似的办案理念在实践中仍然行得通。
根据团队办理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经验,除了提供保证金,主动退赃退赔、积极缴纳罚金等都足以证明当事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而予以取保。
除此之外,还需要站在办案机关的立场,进一步打消其顾虑。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当事人被予以取保候审的,后续往往能获得不起诉、定罪免罚、缓刑甚至无罪判决。所以,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辩护律师可提供类案检索报告,证明本案当事人有很大可能获得不起诉、缓刑等结果,以加强说服力,让办案机关放心予以取保。
对此,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明确指出,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基于这一规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类案报告,办案机关就应当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决定。
回到刚才的案例。
为了顺利拿到取保决定,团队做了两手准备,一方面争取当事人家属的全力支持,让家属准备好相应资金,另一方面搜集近五年在案发地区或邻近地区的10个涉走私普通货物的判缓案例,形成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经过七天两轮的沟通,团队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家属缴纳暂扣款60万元后,当事人得以取保。
以下是来自类案检索报告的部分涉走私判缓案例:
(2020)苏11刑初19号一案
被告人C某多次从N市和S市国际机场出境,前往境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护肤品等货物,并采用本人入境随身携带不申报、委托水客非法“包通关”等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境,共计走私货物4115件,累计偷逃税款99万余元。到案后,C某补缴全部偷逃税款,主动缴纳罚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0万元。
(2020)苏04刑初21号
被告人H某先后36次在境外免税店采购化妆品、女包、服饰等免税货物,采用随身携带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经未申报通道进境,共计偷逃税款83万余元。到案后,H某主动向缉私局退赃全部税款,并缴纳罚金和保证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9)粤01刑初531号一案
被告人L某从某日购网网站上购买洋酒,由该网站公司负责从日本发货并办理清关手续。在网络客服人员授意下,L某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填写邮寄单逃避海关监管,邮递洋酒入境,共计偷逃税款121万余元。到案后,L某主动退缴了全部偷逃税款并预缴罚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21万元。
(2017)闽02刑初131号一案
被告人R某在境外采购香烟、酒、化妆品等货物,并组织水客将货物伪装成旅客自用物品走私入境,共计偷逃税款141万余元。到案后,R某主动退赃并预缴罚金,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可见,类案检索报告所收集的案例与本案的相似度很高,涉案货物大都属于服饰、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当事人大都通过水客以夹带瞒报、包税清关等方式走私入境,案发地区在长三角或东南沿海一带,最关键的是搜集的类案偷逃税额都高于本案的80万元,高度符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类案量刑的指导原则“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从而为说服办案机关予以取保提供了决策依据。
结语
刑诉法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当事人都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
因此,在走私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涉走私偷逃税额达到“数额巨大”而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此时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在于论证对当事人予以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不是与办案机关纠结可能的刑期长短。实务中,辩护律师应通过事实梳理、法律分析、类案比对等方式全力向办案机关证明这一点。同时,在辅以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和保证金等措施下,往往能够说服办案机关予以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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