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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变更秘点是否可取?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04

关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如何约束秘点的变更,一直以来都是业内讨论不休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秘点变更也常为控辩争议的焦点之一。我们站在中立的立场,谈谈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秘点变更的问题。

秘点变更是指秘点数量的增加、减少,也包括秘点范围的扩大与缩小。对被告人来说,其担忧的最大问题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是在看到了被告人的技术秘点,才决定要变动。这对于被告人而言,其会觉得这并不公平,怀疑被害人会为了达到追诉被告人之目的而造假。有人认为,多次变更涉案技术秘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案件是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刑事案件中来说,其就不一定能够作为一个原则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但是,若允许被害人在诉讼中多次变动秘点,这也会使得被告人处于不可预测的被追诉风险中,变得诚惶诚恐。反之,对被害人来说,因其在刑事立案前对被告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知之甚少,所以在选择秘点范畴时并不明确,若过于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修改秘点的权利,则会导致刑事维权更为艰难。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当中考虑秘点是否可以变动,最关键的是要考虑取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故我们不是说不可以变更,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对秘点进行变更,但变更也不是说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秘点的变更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一般来说,秘点需要能够得到相关载体的支持,在载体上能够显示出变更后秘点的出处,并且秘点的形成时间上应要在被告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前。值得一提的是,变更后的秘点同时也要具备三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控方需提供证据对之进行证明。在确定权属上,变更后的秘点,刑事控告人是否对之有权属,这亦要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与此同时,秘点的变更会影响到损失的计算。首先,多一个秘点,或少一个秘点,技术效果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在统计被害人损失金额时也会有所反映。其次,若秘点范围扩大或缩小,因技术占比也不同,依据技术贡献率的规则,计算涉案金额会有所差别。最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型、披露型、使用型、间接使用型,基于每种类型行为所对应计算损失的方式均不相同,秘点变更了,因侵权行为不同,导致计算损失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在刑事二审案件中,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启动二审程序,受上诉不加刑的约束,原则是不允许公诉人或被害人增加秘点或变动秘点内容的,无论是在二审案件中,还是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但是如果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的二审程序,理论上考虑到被告人审级利益,也不允许公诉人或被害人变更秘点。当然,若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又重新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此时则可以允许变更秘点。可以看到,在刑事二审案件中,需要根据启动程序的主体,以及二审法院是直接开庭审理,抑或发回重审,依此判断是否能够变更秘点。

力求取证正当,程序合法,有部分被害人在应对秘点变更的问题上会采用这样的方式,其在刑事立案时,除了提交鉴定机构所鉴定的秘点载体外,亦会预先想好其他可能会被侵权的技术,然后将该技术载体设置保密,一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封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启该该载体,如因秘密性或同一性被否定,其开局的方式可总结为:做好保密措施、全部提交、设定启动要求、设条件打开载体、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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