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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罐车装运食用油,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09

煤罐车装运食用油,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煤罐车、食用油、食品安全

近日,某些食用油企业涉嫌使用未经清洗的煤罐车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引起轩然大波。这一行为不仅引发了社会的强烈谴责,更让人们对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疑。

煤罐车未经清洗直接装载食用油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一个食品安全管理的疏漏,但这些食用油将从被污染的油罐中灌装至一个个油桶,再从超市货架流入广大老百姓的餐食中,进而对大众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危害。危害看不到不代表它不存在,罐装车乱象的背后可能隐藏着严重的刑事风险。

本文将从专业视角,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着严苛的处罚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可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符合结果要件,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构罪的前提下,如果造成危害结果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则量刑幅度逐渐升格。

上述定罪或量刑要件的具体情形,可参见两高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在此不赘述。

构罪要件分析

使用未经清洗的煤罐车装运食用油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分析:

1、行为定性:是否属于生产、销售行为

从公开信息来看,相关企业在未经清洗的煤罐车中装载食用油,然后将这些食用油投入市场进行销售,这一系列行为显然包括了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包括从原料到成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等所有环节。相关企业将食用油装入未经清洗的煤罐车,这一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运输和储存环节,是食品生产的一部分,即“食品的生产行为”。之后,这些食用油被油罐车运送至市场,通过经销商分流到各个终端商超,显然属于“食品的销售行为”。

因此,在性质上,使用未经清洗的煤罐车装运食用油的行为,既涉及食品的生产环节,也涉及食品的销售环节。

2、行为对象:食用油及罐运车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制的对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显然,食用油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其生产、运输和销售都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罐运车在食用油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过程中承担了保障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安全的职责,油罐是贮存容器,车是运输工具。

然而,煤罐车不是不能装载食用油,但油罐是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设备,需要经过严格的清洗程序,相关的洗涤剂、消毒剂也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油罐未经清洗直接装载食用油,显然违背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直接影响了食用油的安全性。

3、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具体到本案中,企业在明知煤罐车未经清洗可能会污染食用油,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这样的操作,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甚至可能具有故意。

不清洗油罐,显然是为了节省清洁成本。如果罐运车司机及相关企业明知这样的行为会导致食用油被污染,但仍然选择这样做,则至少构成了放任的故意。

根据《解释》的规定,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比如,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退一步来说,即使相关企业没有明确的故意,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理应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应该预见到这样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这种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长期不闻不问的行为,显然助推了罐运车司机的责任懈怠,可以认定为过失。

行为后果: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对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情形,《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构成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均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据相关专家表示,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非常难以预料,因为煤制油主要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会影响人体健康。可见,煤炭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未经清洗的煤罐车内可能残留煤尘、油污等杂质,这些物质一旦混入食用油中,被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中毒。

虽然目前暂未出现因食用油被污染导致的大规模中毒事件,但只要存在这样的潜在风险,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使用未清洗的油罐装载食用油的行为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性质。

综上,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报道所涉行为如实,且达到了相对严重的程度,相关企业及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就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罐运车作为食品贮存和运输的一环,应提升个人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相关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问题,为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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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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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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