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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机贷业务涉“套路贷”刑事风险的模式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9-06

租机贷业务涉“套路贷”刑事风险的模式分析

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租机贷、套路贷、非法放贷、非法经营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租机贷”就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所谓“租机贷”,即一种以租赁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为名,通过分期付款或贷款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金融业务。

一、“租机贷”的业务模式

最初,租机贷业务是为了满足市场对电子设备租赁和分期购买的需求,特别是针对那些短期资金不足但有设备需求的消费者,其商业模式是:设备商户入驻平台→租机平台引流消费者→消费者选择租赁设备,支付首期租金→商户提供租赁设备→租期届满归还或买断。

以一台128G的iphone14Pro为例,其9成新品的市场价为4600元,租机平台上一年期的总租金为3900元,日租金约10.68元,消费者支付首月租金325元后即可收货,租赁期间随时可支付尾款买断手机,到期的买断价为4200元(不含已付租金);若消费者选择租完一年即送模式,则一年期总租金为7900元,日租金约21.6元,支付首月租金658元后收货。

可见,在常规租赁模式下,消费者支付的总租金接近手机的总价,在租满即送模式下,消费者支付的总租金接近手机总价的两倍。

所以,租机贷业务的核心要素,即通过租金的高溢价支撑平台的运营成本和入驻商户的折旧成本,而消费者多以短期租赁为主,往往体验三四个月即归还,一台手机在一年内最多周转三次,平台和商户即可回本。

然而,目前存在一些利用“租机贷”商业模式进行灰黑产的做法,使其演变成非法放贷、诈骗、虚假诉讼等“套路贷”行为的变种。

二、以租机贷为名义的“套路贷”模式

租机贷业务模式的核心特征,即租金的高溢价和租赁设备的低成本,这恰好与小额贷、抵押贷的模式高度类似。于是,一些以租机贷为名义开展高利贷等非法放贷的行为涌现,该类行为的主要模式如下:

1. 业务推广:

贷款公司以租机平台或租赁商户的名义对外,通过网络广告、社交媒体、线下推广等方式宣传“租机贷”业务,强调“无抵押”“无担保”“低门槛”,以吸引急需资金的客户。其中,推广内容往往会隐藏或淡化实际的高利息和额外费用。

2. 客户审核:

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被吸引后,填写租机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等个人资料。贷款公司进行简单的审核(通常是为了获取更多信息,而非真正评估信用风险)。

3. 签订租机合同:

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表面上客户租赁一台手机,但合同中实际包含高额的“租金”或“服务费”,这部分费用远远超出手机的实际价值,实质上相当于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而且,“租赁合同”条款往往十分苛刻,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提前还款罚金等费用。

4. 发放手机及贷款:

贷款公司向客户发放手机(实际价值可能远低于合同所述),并将“租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客户。当然,这类客户其实也不真正关心或需要这台手机,其重点在于快速获得贷款资金。

5. 还款要求:

客户需要按合同规定的高额“租金”分期偿还贷款,其实际支付金额可能远高于正规贷款的利息。在这种刻意设置的高额分期款金额下,客户在不知不觉中就承担了超重的还款负担。

6. 催收与惩罚:

如果客户无法按时还款,贷款公司会立即采取催收措施,甚至动用非法催收手段,如恐吓、威胁、骚扰客户及其家人。此外,贷款公司还可能通过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额外收费等方式增加还款负担,使客户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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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过程中,贷款公司往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操作,使资金的流转变得复杂而隐蔽,以避免直接暴露非法放贷的行为。

三、以租机贷为名义的“套路贷”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

租机贷业务模式本身涉及租机平台、设备商户、消费者等多个角色,若平台或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与贷款公司合作或直接从事放贷业务,则可能涉及以下几类与“套路贷”相关的刑事风险:

1、以租赁名义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租机平台或商户若没有相关金融许可,却通过租赁手机的名义,向大量消费者发放高息贷款,且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

以租机贷为名的非法放贷行为,往往通过复杂的合同条款使租金虚高,并附加高额违约金、押金、服务费等隐形费用,人为垒高消费者的债务,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租金合理而签订不利合同,意在非法占有消费者的财产,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3、恶意垒高债务并催收,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或敲诈勒索罪

当消费者无法按时支付高额的“租金”或“违约金”时,贷款公司往往通过催收公司进行恶意催收,包括暴力威胁、骚扰电话、发送恐吓信息等,迫使消费者支付更多的款项。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催收,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或敲诈勒索罪。

4、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除了暴力催收或敲诈勒索,贷款公司还可能会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通过伪造合同、编造虚假借款事实等手段,利用司法途径对消费者提起诉讼,以此强制执行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故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这个过程中,若租机平台或设备商户直接扮演贷款公司的角色,则可能直接构成上述犯罪;若租机平台或设备商户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提供组织发送“贷款”关系、吸引介绍消费者“借款”、出售或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帮助行为的,以“套路贷”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结 语

租机贷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虽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特别是当其偏离正常的租赁业务轨道,转变为“套路贷”性质的非法放贷活动时,容易引发多种刑事风险。

本文通过分析租机贷的合法业务模式和以此为名的“套路贷”模式,讨论了可能涉及的几种刑事风险,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后续将进一步讨论有关罪名的辩护要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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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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