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不起诉、追诉时效、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如果符合特定情形,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三种:
一是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即认定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是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是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在一般人看来,只要取得不起诉的结果,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都意味着案件的刑诉流程告一段落,当事人得以摆脱刑事追诉。
实际上,三种不起诉决定对案件走向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法定不起诉案件中,由于经过审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符合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作出终局性处理,不予追诉刑事责任,案件已经终结。
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符合构罪要件的,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37条的“定罪免罚”情形,故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一定裁量权范围内可依法“酌情”不予起诉。也就是说,检察院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不予追诉,故重新追诉的概率极小,除非案件事实或证据出现了重大变化。
但是,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由于在案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起诉条件,故检察院不得不放弃追诉;之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检察院仍可以重新起诉。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也明确规定,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可见,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并不完全代表案件彻底终结。尤其是存疑不起诉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案机关在后续重新追诉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
如(2019)川16刑申3号一案,申诉人X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案,G区检察院经审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又收集、固定了大量证据,检察院根据现有证据重新提起公诉。对此,申诉人X某不服,认为检察院在未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又提起公诉,系程序违法。
经查,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四条是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再提起公诉,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本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根据当时的证据情况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该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又收集、固定了大量证据,检察院根据现有证据重新提起公诉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能够再行起诉,但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刑事司法的追诉时效制度会对办案机关的追诉权予以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的不再追诉,即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10年的,追诉时效分别为5年、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一般情况下,刑事追诉时效有期限,但在两个例外情形下追诉时效可无限延长:一是正式立案后,当事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应予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可见,在刑事案件已立案的前提下,只有当事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时,案件的追诉时效才会无限期顺延。除此以外,案件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显然,在不起诉的案件中,当事人不可能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故该类案件仍应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同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刑事办案程序的结束,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当事人在诉讼流程中的状态得以确定。此时,诉讼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形不复存在,追诉时效制度应重新启动,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就是追诉时效重新启动之时。
因此,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确实发现不起诉决定有误且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在追诉期限内重启审查程序,否则其追诉权将失效。
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次追诉时因超期被驳回的案例也不少见。
如(2019)湘0581刑初字第249号一案,被告人Y某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Y某又于2019年10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查,法院认为被告人Y某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时效为五年,至本案受理时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Y某在立案后也无任何逃避行为,故不存在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情形,最终裁定终止审理。
又如(2018)浙07刑申14号一案,自诉人控告W某存在对其实施非法拘禁并利用职务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经查,法院认为检察院经立案侦查后,曾于2002年12月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自诉人控告时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不予受理该自诉。
结语
总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完全脱离案件。实务中,检察院对于存疑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有权再行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如果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出现,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再次对当事人提起公诉。
但是,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仍然受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一旦追诉时效届满,办案机关将失去追诉权,当事人也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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