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申诉、再审、指定管辖、提级管辖
案情简介:
总部位于Z市的某集团,主营贵金属销售。当事人T某见市场行情火爆,于是申请加盟并在J市S区开了个加盟店。
在经营过程中,该集团在H市的分公司被当地市监部门认定为传销行政违法,进而被予以行政处罚。不久,当事人T某也因此受到牵连,被J市S区办案机关立案侦查,理由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J市S区法院认为T某构成传销犯罪,并判处实刑。
由于各种原因,T某当时没有上诉。刑满之后,T某认为自己很冤,因为加盟店一直都是正规经营,销售的也是实物商品,既没有拉人头,也没有收入门费,根本不构成传销犯罪。
于是,T某联系我们咨询再审事宜,同时,因为怀疑当地的办案机关是逐利式执法,所以T某又询问能不能换为其他地方的法院再审。
总的来说,当事人T某的诉求有两个:一是启动再审,二是指定管辖。
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
根据刑诉法,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或最高院,可以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而原审当事人及其家属是以申诉的方式提出再审申请。
司法实务中,法检主动纠错的情况不多,大部分是原审当事人或家属提出申诉,在辩护律师的介入下自行推进。
所以,对于当事人而言,再审立案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申诉期限上,根据最高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刑事案件申诉人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两年内提出申诉;如果原审当事人可能无罪案件,或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情形的,即使超过两年了也可以提出申诉。
在申诉事由上,刑诉法规定应予立案的再审事由有五类,包括:有足以证明原审错误的新证据、原审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原审的定案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矛盾、原审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原审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
对此,最高法《刑诉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再审事由的范围,如主要定案依据变化、认定罪名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处置错误、违反追诉时效等。
在申诉对象上,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申诉人原则上应当向终审法院申请再审;如果跨一级,即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的,上一级法院有三种选择:告知申诉人找终审法院,或转交终审法院受理,或直接受理;如果跨两级,即直接找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则上级法院将告知申诉人找回下面的两级法院。
也就是说,申诉人可以找终审法院或跨一级,但跨两级申诉就不行了。
此外,如果被申诉的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那么申诉人还可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比如,二审终审法院是市中院,申诉人可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若省高院驳回,则申诉人可以向最高法申诉。
回到本案中,由于是一审终审,所以T某申请再审一般有两个选择:
一是向终审法院S区法院申诉,如果被驳回,再向上一级法院J市法院申诉;
二是直接向J市法院申诉,如果J市法院受理,就直接成为再审法院,如果J市法院驳回,T某就可以向再上一级的省高院申诉;当然,J市法院也可能告知T某找回S区法院申诉。
考虑到T某对当地办案机关逐利式执法的担忧,所以T某不可能选择向S区法院申诉,而是要向其他地区甚至更高级别的法院申请再审管辖。
那么,这就涉及当事人的第二个诉求:指定管辖。
什么是指定管辖?
为防止法院因本地司法资源不足、主体回避、利益冲突、地方权力或外部干预等因素影响而无法公正审理的情况,刑事司法体系设置了指定管辖的机制。
根据刑诉法,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规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所以,指定管辖的前提是相关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出于各种原因而被上级法院改变管辖,主要是两类情况:一是多个法院有管辖权但出现争议,而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适宜管辖。
第一类:管辖不明的案件,是指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一般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若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则分别层报至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对于下级法院报来的案件,如果认为由犯罪地、当事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适宜的,则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第二类:法院有管辖权但不适宜管辖的案件。
根据《刑事解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可见,设定指定管辖机制的初衷,就是为了排除一切可能的干扰和影响因素,充分实现公正审理的目标。
因此,在一些受地方权力或案外因素干预的案件中,如果理由和证据确实、充分,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犯罪地、当事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
2023年7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提级管辖意见),明确指出刑事案件可以“提级管辖”,各级法院应当合理适用提级管辖,将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中级以上法院则应当加大再审提审适用力度,精准履行审级监督和再审纠错职能。
《提级管辖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下级法院已受理的一审案件,符合“由上一级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情形,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
需要强调的是,启动提级管辖程序并不仅限于各级法院,《提级管辖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再审提审请求”,上级法院应当主动予以响应。
回到本案中,当事人T某称,在案发之前,加盟店一直都是正常经营,而在分公司被处罚的几天后,自己就牵连入案直至一审被判刑,这个过程不能排除可能存在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干预。因此,在申请再审时一定要同时申请指定S区以外的法院管辖。
对于上述诉求,我们认为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一是再审事由符合“原审的定案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矛盾”及“原审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两个法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当事人T某提供了足以证明其没有实施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传销实行行为的证据及当地办案机关涉嫌违法办案的情况。
二是本案符合“由上一级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454条规定“最高法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法或上级法院审查处理”。因此,T某可以选择直接向J市法院申诉,并同时申请指定由J区以外的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如果J市法院驳回,T某还可以向省高院申诉,并同时申请指定由J市以外的法院管辖。
三是本案符合“提级管辖”的条件,本案是一审终审案件,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则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所以,既然是再审是第一审,那就符合《提级管辖意见》的规定:如果本案指定为S区以外的同级法院管辖,则T某可以申请由J市法院提级管辖;如果本案指定为J市法院管辖,则T某还可以申请由省高院提级管辖。
实务中,也有一些指定管辖的案例。
如(2021)豫刑辖55号,某诈骗案的原一审法院系驻马店市Z县法院,经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后指定该案由X县法院管辖。
又如(2019)最高法刑辖22号,某诈骗案的原一审法院系廊坊市G区法院,经向最高法申请,后指定由廊坊市S县法院管辖。
结语
刑事司法体系的再审程序,本质是一个纠错机制。虽然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赋予了主动纠错权,也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了一些申诉和救济途径。但是,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强大的惯性,流程越往后走,就越难以纠正之前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出于各种现实原因,再审申诉最后得以立案的情况并不多见,这足以表明推动再审是一项困难重重的事。
同理,因为指定管辖涉及到改变一个原本就有的管辖权,这在实务中也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一定是越早由律师介入,越能争取到理想的结果。当然,对于一些冤假错案,一旦接受委托,我们也将尽一切可能、不遗余力地纠正案件错误,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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