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宿某在2019年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搭建了一个APP平台,该平台以推销书画和提供书画代卖服务为名,设立了五个会员级别,分别是普通会员、经销商、金牌经销商、合伙人和业绩股东。会员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并购买书画来获取利润和提成。
具体规则如下:
1. 注册与购买书画:经他人推荐可在APP平台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在平台购买书画即可成为经销商,获得推荐他人的资格,并享受出售字画的1%利润。
2. 经销商与金牌经销商:经销商直接推荐5名会员成为金牌经销商,并享受其直接推荐会员业绩1‰的提成。
3. 合伙人与业绩股东:金牌经销商的团队下线3层内满20名经销商,升级为合伙人,享受其下线3层内的会员业绩的1‰的提成;合伙人直接推荐3人成为合伙人,且其团队内满80名经销商,升级为业绩股东,享受其下线3层内的会员业绩的1‰的提成,并获得公司奖励的汽车一辆。
4. 交易模式:会员购买字画后可在次日规定时间内将书画在平台上出售,出售价格比购买价格上浮2%。会员需先向平台支付购买价格1%的委托代卖费,平台于次日上架出售,购买者将款项转至售画会员账户后交易完成。此过程全部为平台虚拟交易,并不实际交易书画。购画会员可在次日继续以上浮2%的价格在平台上出售已购书画,当价格超过5000元时,平台将书画拆分为3-5幅总价相同的小额书画,并将超过5000元的书画邮寄给购画会员。
被告人宿某作为公司及平台的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该公司及平台,通过线下推介会及互联网推广宣传该平台,引诱他人参加,共发展会员27072人,层级20层。被告人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公司及平台的财务及日常经营,收取委托代卖费,发放会员推荐奖励及佣金。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平台业绩股东,被告人邓某作为公司股东及平台业绩股东,被告人张某梅、王某、杨某作为平台业绩股东,分别通过推介会及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推广宣传该平台,引诱、发展他人参加。
案例分析:
一、本案是以推销书画和提供书画代卖服务为名的传销犯罪。
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在本案中,书画既然是真实存在的实体商品,为何却沦为了宿某等人从事传销活动的道具?
我们仔细观察宿某等人设计的交易模式,会发现在字画交易的中,整个过程都是虚拟交易,字画在价格达到5000元之前都不会被真实地交易给购画会员,而是作为一种击鼓传花的道具,以每次上浮2%的价格在会员之间进行名义上的“交易”,但画的所有权并没有真实地转移。当画的价格经过多次流转,超过5000元时,画的交易周期结束,平台再将画邮寄给购画会员。
因此,本案购画与交付都是真实的,但画的流转与升值过程却成为了击鼓传花的传销过程。
二、本案推销书画和提供书画代卖服务的运营模式已符合传销犯罪的要件
其一,根据平台规则,会员在平台购买书画即可成为经销商,获得推荐他人的资格,这已符合传销犯罪缴纳“入门费”的形式要件。
其二,经销商直接推荐5名会员成为金牌经销商;金牌经销商的团队下线3层内满20名经销商,升级为合伙人,这些升级的规则本质上是鼓励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符合传销犯罪“拉人头”的形式要件
其三,平台设立了普通会员、经销商、金牌经销商、合伙人和业绩股东五个级别,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并购买书画来获取利润和提成,这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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