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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3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单位行贿罪的15个无罪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12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单位行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单位行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单位行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单位行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350条,除去重复的文书,共剩余230份有效的不起诉决定书。相较之笔者穷尽文书搜索平台,检索出的23个法院无罪裁判案例,明显在数量上有极大的增加。此种现象也能反映,检察院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辩护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防止错误起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性。

笔者通过对上述230份单位行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15个有效的无罪辩点,并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30份不起诉决定书,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无罪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3: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无罪辩点4:主动弥补国家损失

无罪辩点5:具有积极退赃情节

无罪辩点6:行为人系初犯、偶犯

无罪辩点7:具有坦白情节

无罪辩点8: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

无罪辩点9:具有主动投案情节

无罪辩点10:具有自首情节

无罪辩点11: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无罪辩点12:具有悔罪情节

无罪辩点13:具有悔罪和自首情节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4:证据不足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总结


正文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无罪案例一:栖检公刑不诉〔2017〕3号

本院认为,烟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烟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宋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二:通川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四川**实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犯罪情节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

无罪案例一:翠检诉刑不诉〔2017〕40号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宜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是宜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总经理,属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宜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甲不起诉。

无罪案例二:钟检诉刑不诉〔2016〕11号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3: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镇检刑不诉〔2017〕4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该行贿行为作为吉林**石油有限公司的促销手段,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4:主动弥补国家损失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7〕32号

本院认为,山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山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江西**厂人民币4000万元以弥补国家企业损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无罪辩点5:具有积极退赃情节

湖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已缴交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不起诉。

湖检公诉刑不诉〔2016〕21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身为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已缴交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6:行为人系初犯、偶犯

武检刑不诉〔2016〕6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无罪辩点7:具有坦白情节

无罪案例一:灵检刑不诉〔2017〕1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财物达25.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刚达到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二: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7〕6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岳阳**工业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需要追究单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阳**工业品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单某某以单位行贿罪不起诉。

无罪辩点8: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实业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重大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实业有限公司及孙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9:具有主动投案情节

永检刑检刑不诉〔2017〕14号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0:具有自首情节

无罪案例一:屯检刑不诉〔2016〕28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为谋取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优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吉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二:榆检刑检刑不诉〔2016〕61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郑某某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榆树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榆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郑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1: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无罪案例一:侯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二:翁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

本院认为,程某某作为四会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2:具有悔罪情节

无罪案例一:沁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本院认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党政领导行贿30万元,时任第二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甲决定并实施了该行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和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王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无罪案例二: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7〕10号

本院认为,**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行贿数额不大,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3:具有悔罪和自首情节

无罪案例一:望检刑不诉〔2017〕8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实业有限公司、被不**人姜纪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姜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二:资检公诉刑不诉〔2016〕6号

本院认为,广西**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秦某某作为单位这一决策的直接执行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单位行贿罪。秦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在单位犯罪中仅为执行单位的决定,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1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一:鄂襄铁检刑不诉〔2016〕1号

本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二:安检刑不诉〔2016〕45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有单位行贿之嫌,但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行贿时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洪小凯等人是否存在索贿等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三:涞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有限责任公司及杨某甲不起诉。

无罪案例四:佛三检刑不诉〔2017〕52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五:靖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市人民监督员程序审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复,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本院反贪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无罪案例六:崇礼区院公诉刑不诉〔2016〕1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沈某甲既不是沈某乙项目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沈某甲是沈某乙项目部实施行贿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无罪案例七:并迎检公诉刑不诉〔2017〕21号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山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山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无罪案例八:正检公刑不诉〔2017〕2号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河北**有限公司不起诉。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辩点1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佛三检刑不诉〔2017〕53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三水**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佛山市三水**物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四、总结

从笔者阅读的230份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检察院对于涉案数额为50万以下的案件,在具备无罪辩点3、4、5(即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动弥补国家损失、具有积极退赃情节)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外,再兼备其他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检察院通常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少部分不起诉案件的涉案数额甚至达到了100万。

在上述230份不起诉决定书中,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居多,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约50篇,法定不起诉案例极少。且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例中,多数案例仅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概括性地作为不起诉理由。

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实质上,人民检察院应依据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并非如此之少,而是办案机关刻意规避了以法定不起诉的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一些已经查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可依据刑诉法第15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行为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为了防止错案追究责任(在此不对何种不起诉可申请国家赔偿进行深入分析),或是出于特定的目的,而刻意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替代了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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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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