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受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受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受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670条,筛选出其中有效的、可供参考的70份不起诉决定书。通过对上述70份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10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积极退清受贿赃款
无罪辩点二:受贿后自首
无罪辩点三:数额不大且初次受贿
无罪辩点四:系受贿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仅有行贿人立案前的证词,没有进行证据转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受贿事实
无罪辩点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达到一般条件下受贿罪3万元的追诉标准
无罪辩点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死亡的
无罪辩点二:涉案行为经过认定不属于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无罪辩点三: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限
四、总结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积极退清受贿赃款
不起诉决定书:公检公诉刑不诉〔2015〕1号
要旨: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公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要旨: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公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鄂公检刑不诉〔2017〕7号、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86号、赣开检刑不诉〔2017〕23号、通川检公诉刑不诉〔2017〕19号、孟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绵安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绵安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通二检刑检刑不诉〔2016〕10号、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55号、宁秦检诉刑不诉〔2017〕78号、东河检公刑不诉〔2018〕1号、东检诉刑不诉〔2018〕3号、平检刑检刑不诉〔2016〕26号、千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邓检公诉刑不诉〔2017〕26号、黑呼检刑不诉〔2017〕8号、独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浦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通县检刑检刑不诉〔2017〕22号、山检刑不诉〔2018〕1号、融检公刑不诉〔2017〕2号、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蕉检公刑不诉〔2016〕48号、金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六检公诉刑不诉〔2017〕63号、扬开检诉刑不诉〔2017〕14号、渝巴检刑不诉〔2017〕103号、江检公诉刑不诉〔2017〕17号、鄂樊城检刑不诉〔2017〕28号、
无罪辩点二:受贿后自首
不起诉决定书:鄂公检刑不诉〔2017〕13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担任公安县**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自首,且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九检刑不诉〔2018〕1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丰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进检公诉刑不诉〔2017〕82号、鄂沙检刑不诉〔2016〕18号、公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鄂公检刑不诉〔2017〕12号、宝检公诉刑不诉〔2017〕31号、蠡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孟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孟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孟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7〕21号、宁栖检诉刑不诉〔2017〕7号、奉检刑不诉〔2018〕5号、抚矿检刑不诉〔2017〕4号、富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鄂樊城检刑不诉〔2017〕31号、
无罪辩点三:数额不大且初次受贿
不起诉决定书:焦山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要旨:2015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学校**学院**,从事国培教育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国培教育住宿承接单位焦作市**公司**宾馆的贿赂共计38000元。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四:系受贿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不起诉决定书:武检刑不诉〔2016〕15号
要旨: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在该起受贿中系从犯,其有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不起诉决定书:洪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越检刑不诉〔2017〕1号
要旨:经审查,本院认为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通二检刑检刑不诉〔2017〕17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仍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龚某某收受何某某13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认定龚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37号、鄂公检刑不诉〔2017〕10号、渝荣检刑检刑不诉〔2017〕25号、恭检刑不诉〔2017〕2号、三渑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阜检诉刑不诉〔2018〕1号、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6〕9号、扬广检诉刑不诉〔2017〕9号、
无罪辩点一:仅有行贿人立案前的证词,没有进行证据转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贿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受贿49560元的犯罪事实只有一份行贿人立案前的证词,没有进行证据转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实胡某某受贿49560元的犯罪事实仍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达到一般条件下受贿罪3万元的追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书:沙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第7、8、9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其余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只有2.5万元,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
要旨: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归**收受陈**5万元一事,虽有归**在卷供述和中间人常**的证言,但得不到行贿人陈**的指证,现归**辩解该5万元已退还行贿人陈**,因找不到行贿人陈**,无法查证其辩解是否属实,行、受贿犯罪的证据不足,其他证据不能有力的佐证该行、受贿5万元犯罪事实的存在,认定该5万元受贿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仍没有查清该5万元行、受贿犯罪事实,目前该案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归**收受学生奶经销商李**现金18213元的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归**不起诉。
无罪辩点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
不起诉决定书:海检诉刑不诉〔2018〕7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具有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具有犯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辩点一: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不起诉决定书:甬镇检刑不诉〔2017〕39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已因病死亡,依法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二:涉案行为经过认定不属于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不起诉决定书:龙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要旨: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三: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限
不起诉决定书:姑检诉刑不诉〔2017〕51号
要旨: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受贿犯罪行为因经过追诉期限而不再追诉。
四、总结
通过以上不起诉决定书,可以看出受贿犯罪的不起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检察院整体追诉数额把握较宽,数额在20万元以下时存在较多的不起诉案例,甚至有一例受贿数额达50万元,因具备其他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节,而适用不起诉(渝巴检刑不诉〔2017〕103号:2013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退赃到廉政账户49.5万元。其到案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交了余下9千余元赃款)。
2.在大量不起诉决定书中,自首和积极退赃是最为重要的两个不起诉情节。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下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明案情,特别是退出赃款,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
3.在70份不起诉案例中约有14个案例,是因为存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而适用不起诉。可见,受贿罪指控并非都是“板上钉钉”的有罪案件,仍有大量案例系基于事实与证据方面的无罪情由,当事人最终获不起诉处理。
故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在《监察法》及监察委制度实施后,辩护律师更应当以尽责的态度,专业的法律意见,将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给办案机关。对于具有无罪事由的案件据理力争,追求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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