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现阶段,随着跨境消费业务的逐渐兴起以及国家对电商行业的大力扶持,跨境电商业务逐渐成为普通人网购的新选择,从事跨境电商的单位、个人也越来越多。在行业兴起的同时,亦有不少单位、个人在从事业务时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被追诉。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第一起涉及跨境保税仓刷单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案中对涉案单位、个人等,提出了认定的相关事实标准,笔者先就上述案例,立足于跨境电商业务的行业特性,并综合办案的相关经验,就跨境电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如何辩护,分析如下:
一、视案件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
跨境电商业务中的货物进口、货运或收货环节,经常会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存在相关人员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是否需要确立本案为单位犯罪,并向办案部门提交相关意见,则是辩护律师需要首要考虑的环节。
然而单位犯罪的问题,对案件长远而言,有好有坏。
如辩护律师提出应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则意味着本案存在“认罪”的可能,毕竟若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则大部分情况不需要谈论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部分情况可谈,下面会分析)。
若提出单位犯罪并获得认可,则有两大好处,一方面本案单位犯罪框架之下的所有人员若被定罪,量刑会较个人犯罪有较大幅度的减轻;另一方面单位犯罪下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故此时若能够为当事人从此两类人员中区分开来,则存在37天不予逮捕取保候审或不起诉等可能。
跨境电商业务中存在多个链条的人员,除公司负责人、刷单人等深入涉案的人员外,还有快递人员、货运人员、财务人员等各类工作者。故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考虑相关人员的作用、地位,分析是否需要根据案情提起单位犯罪观点。
二、分析各个人员所从事的核心工作以及其在链条中所起作用
笔者认为,刑事律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必须思考案中的“模式”,通过走私的模式摸清链条,进而考虑各人的作用、地位。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其模式系通过具有跨境电子商务资格的单位担任购物平台,由相关人员进行网站研发及网络维护,操作人员负责揽货及制作虚假交易信息,最终由参与模式的货主进行收货二次销售。除上述人员外,各单位、个人之下还有处理一般性事务但涉案的工作人员。
因此,无论辩护律师作为其中哪个单位、哪个人员的辩护人,均需要通过分析整个链条、理清各个人员的责任大小。
如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是否为单位犯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之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人员,从而得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此外,亦能够得出即便构成犯罪,相关人员的主从犯划分问题,从而达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人员对于所应承担的偷逃税款存在差别,如幕后老板必然对全部偷逃税额承担责任,但随后各个层次的人员则系根据所从事工作划分承担的偷逃税额。
三、从涉案事实分析证据充分与否
普通的报关走私案件中,通过报关单、真实价格的发票等材料,便可较为完整地还原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事实,而对于跨境电商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要求相对较高。
笔者认为,要建立从具有跨境电商资格的企业到货主的一些列关系,需各项证据予以进行确认,具体如下:
1.证明跨境电商企业采购的相关货物并非真实个人进行;
2.证明涉案采购人员的身份信息系伪造或擅用;
3.证明货物进口数量以及排除免税优惠后的实际偷逃税款。
除上述关键证据外,还需根据不同的运营情况,考虑实际上的所需要的证据。
四、分析涉案的偷逃税款鉴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偷逃税款鉴定问题,笔者在多个分析中已经明确的阐明所需注意的相关情况,但跨境电商存在其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其所进口的货物,存在真实个人购买以及虚假揽货两种情形,故其所产生的偷逃税款数额与一般报关走私的单位不同,应有相当部分的扣除,此亦系辩护律师应予注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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