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行为人买毒品,可基于诸多不同的动机,如吸食、赠予、以毒换性、以毒换增进夫妻感情、情侣感情等诸多因素,但购毒后目的不是为了贩卖,不是为了实现现金利益等目的,就应认定其涉案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贩卖毒品行为、有偿交易毒品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不涉及现金利益的涉毒行为是非牟利代购毒品行为,既包括代购毒品者从未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索取现金报酬的代购毒品行为,也包括委托购毒者是否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支付购毒者明显异常报酬的委托购毒行为。涉毒案件,“活雷锋”现象既是异常的,也不是异常的;既是推定行为人有罪的理由之一,原因是不牟利为他人做违法犯罪之举不合情理;又是行为人无罪的重要辩护理由所在,原因是主观要件不符,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谋取现金利益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有偿交易毒品的本质特征。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