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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谈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辩护重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5-14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全国多地均发生打击走私汽车配件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笔者在近期亦接受了多起涉及走私汽车配件的法律咨询。在相关咨询中,笔者基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基础办案思路,同时结合汽车配件以及该项目下走私链条的特殊性,为当事人就相关重点问题进行解答,现已作为辩护人介入部分案件。

在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笔者认为其由于大概率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辩护中应根据该罪名拟定辩护思路,考虑大方向;同时汽车配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是否应认定为一般货物、物品,价格认定情况等,故辩护中亦应加入基于特殊项目的特殊辩护技巧;最后,走私汽车配件由于前后可能经历多个境内外的中转站,从卖家到报关公司,再到转运、运输以及最后的买家(货主),经历的环节及存在的角色教一般走私案件要多,因此在辩护时也应考虑各个环节中的角色的作用地位,争取为不同人员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

现笔者就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从两个不同的维度介绍辩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维度一:从整体的行为性质上思考辩护的空间

笔者认为在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对整个案件进行辩护策略的分析。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其行为性质方面重点应考虑如下三点:走私行为模式、货物性质及价格认定方式。

首先,关于走私汽车配件行为模式的问题。

汽车配件走私大部分系通过报关走私的方式进行,即常见的通过低报、虚报的方式,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但实务中亦存在通过绕关走私的方式进行运输汽车配件。因此在考虑行为模式时,应划分属于报关走私还是绕关走私,若系报关走私则涉及到随后的电子证据以及书证的取证问题,案件的核心可能为相关电子证据、书证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毕竟报关走私汽车配件下,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报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决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关键证据;若系绕关走私,则案件的核心可能涉及到物证的取证问题,此时在随后的辩护中价格鉴定以及物证去向等,将成为辩护的重点。

关于行为模式的问题还应该关注走私核心行为的分配和实行。司法实践中,在考虑走私各个环节人员的作用地位时,重点的参照标准便系如制作虚假发票、单据等行为的分工。对于制作虚假材料并参与到具体报关活动中的人员,其量刑情况可能教一般参与者要更重,因此对行为模式的把握,亦系确定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轻重的关键。

其次,关于走私汽车配件中货物、物品性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我们常说的汽车配件应系国外合法厂家生产的、能够安装、使用的配件,但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后发现,可能存在走私如废弃、报废汽车中拆卸的配件或直接不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配件等。不同类型的配件除了价格认定情况不同外,甚至还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罪名。如走私正常的汽车配件一般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但若走私已经报废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配件,则可能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废物罪。因此若要达到有效的辩护,应先确认货物、物品不同下可能产生的罪名变更问题。

最后,关于走私汽车配件中的价格鉴定问题。

汽车配件的价格鉴定直接涉及到走私案件偷逃税款的问题,而偷逃税款能否成立,则与罪与非罪、罪重罪轻有重要联系。因此对于无法直接通过相关单证确认成交价格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笔者都会重点关注价格鉴定的情况。

价格鉴定问题可简单分为两方面,即为能否鉴定以及鉴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方面,由于走私犯罪系一项持续性的犯罪,相关货物、物品在入境后可能因分销等情况而无法取证,此时对于已经不在案的标的物,能否通过其他信息、材料进行鉴定便值得讨论。笔者认为对于不在案的物证或不能通过其他证据反映真实情况的标的物,无法进行鉴定,故已不能计算进核定偷逃税额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价格鉴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系重点考虑的问题。对于价格鉴定所产生的鉴定意见的三性,辩护律师需重点关注,如合法性方面价格鉴定机构是否为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人)、如真实性方面相关基础材料的取证是否符合规定、如关联性方面所鉴定的结果是否与涉案走私货物有关等。

 

维度二:从个人的行为性质上思考辩护的空间

从个人角度上思考辩护的方向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毕竟一起走私案件同时抓获的人员可能近百,但其中涉案情况严重的可能就几名人员,因此笔者基于不同地位、作用的当事人,在处理案件时会针对性的商讨策略。现笔者从几个不同方面介绍个人行为性质较轻的情况。

首先,工作内容角度。

不同的工作内容决定了当事人在一起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的严重程度。笔者认为,对于如从事虚假单据制作、报关、转运、收付款等行为,均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因此而被认定较为积极参与走私行为的人员,量刑相对其他人员而言可能较重,对于此类当事人应及早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商议策略。而对于如为走私犯罪工作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但并未深度参与的人员,则可能存在不予追诉或即便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会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此时当事人应在刑事拘留的程序中尽可能争取不予逮捕或取保候审,达到免罪的结果。

其次,供职单位角度。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各环节的参与人基本系以单位的模式进行,如报关公司、转运公司、快递公司或最后分销的公司等,既然存在单位则此类公司很可能会以单位犯罪的形式被起诉,此时对于单位内的人员则存在划分直接和间接责任的空间。

对于单位内的实权人员、实际控制人、法人等,较大可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而对于普通打工者或非核心部分、业务负责人,则可能被认定为其他责人员。对供职单位内不同人员的层次划分,能够确认当事人的作用地位,尽早采取正确的辩护策略,以免因案件拖沓而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最后,获利角度分析。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必然涉及到追求利润的情况,尽管实务中针对涉案人员的量刑并未严格与获利挂钩,但实践中对于并未从走私犯罪行为中获得巨额利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均相对较轻,甚至部分在侦查阶段便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获利的考虑要分为两部分,一系从事相关工作的收入情况,二系走私犯罪非法所得的分配情况。对于前者而言,主要针对的系供职于涉案单位的普通人,所获利润严格而言系正常工作所得,与走私犯罪并无太大的关联;对于后者而言,则涉及到各个单位、个人的利润分配问题,通常来说走私犯罪获得非法利益较多的会被偏向于认定为主犯或主要责任人员,同时在该范围内会处以较高量刑,而对于争取差价或介绍费的如转运公司、炒客而言,则相对量刑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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