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有效辩点 >> 内容

金融犯罪篇|P2P公司为何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辩方审查证据要点 李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2-17

【导语】

2021年11月,深圳经侦在其公众号上陆续发布了“前海荣格”金融平台、“信融财富”平台,“妈妈钱包”平台,文焱威公司运营的“共信赢”平台以及“红岭创投”“投资宝”“红岭资本”等非法集资案件的案情通报,可见,当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仍然形势严峻。

 图片1.png图片2.png

这些平台都是什么类型的商业模式的平台呢?

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前海荣格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专注于企业生态产业链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总部位于深圳。宣称“拥有一支行业领先的风控评估、财富管理的专业团队,全程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保驾护航。”

而“信融财富”则是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于2012年3月,总部位于深圳,宣称,“拥有完整的产品、研发、风控、财务以及客服等职能体系,是一家具备优秀的自主研发能力的金融创新型企业”。

“红岭创投”,显示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2009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宣称,“致力于建立具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场所,为客户带来全新的投融资服务体验”。

图片3.png 

(图片来自网络)

可见,这些被通报的公司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公司,主营P2P业务。

【正文】

一、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从经侦通报的内容来看,“前海荣格”案中法定代表人孙某国涉嫌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而孙某喜、孙某海、高某鹤被追究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说明警方可能存在初步证据指向孙某国具有非法转移集资款的行为或者无法解释使用集资款的目的或拒不交代集资款的去向等等。

“信融财富”平台通报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包括股东、高管、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的人员。

“妈妈钱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信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红岭创投”案涉案人数众多,逮捕了74人,罪名包含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可见,通报的罪名大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还在侦查阶段,如果进一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目的。

同时,经侦也通报了平台借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积极退款还款,退款的范围包括:广告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相关合作机构和借款人都要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二、P2P公司和爆雷是啥关系?

什么是爆雷?

引用百度百科的解释:爆雷,是一种金融术语,网络流行词,一般指的是P2P平台因为逾期兑付或经营不善问题,未能偿付投资人本金利息,而出现的平台停业、清盘、法人跑路、平台失联、倒闭等问题。引申含义 “爆雷”是P2P行业里惯用的说法。也就是说P2P平台倒闭了。

P2P公司本来只是一个中介信息平台,让借款人和投资人直接对接,自由竞价,撮合交易,借款人支付利息,投资人获得利息收入,也就是投资回报。平台赚取服务费。

传统的P2P网贷模式。共涉及三方当事人:资金借出人、资金借入人、网络借贷公司(平台)。资金借入人把需求提出来,然后做出保证,证明自己到期能还款;资金借出人判断投资价值后出资,获得利息;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收取手续费。

可是,现在提到 P2P,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又爆雷了?

 图片4.png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通知即删)

 

说好的只是赚取手续费,怎么会爆雷呢?

 图片5.png 

(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通知即删)

三、为什么网络借贷平台倒闭了会被追刑责?

本来就是赚个辛苦钱,收取点服务费,怎么还倒闭了呢,关键是倒闭就倒闭,怎么还要坐牢,房屋中介倒闭可是没见过要坐牢的。

原因是商业模式被“修正”了。

假设网贷平台从事P2P信息中介业务,借款人与投资人(出借人)之间属于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借贷关系,相互之间的资金流转也一一对应,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就只会影响到其对应的投资人,风险不会波及平台上其他投资人,也就不会发生兑付危机。

但是,现实中,商业模式经过运转,被“修正”之后,平台上借款人的借款来源并非与借贷关系一一对应,而是来自自融资金或资金池。投资人取得的本息并非来自其合同上对应的借款人,也是来自资金池。因此,一个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就会传导至所有投资人,当风险持续积累时就会出现“爆雷”,其本质与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无异,就相当于变相吸收了公众存款。

所以,赚取信息平台中介费只是P2P平台的初心,这种商业模式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平台方在运营过程中偏离了初心,走向了变相自融或者资金池模式,最终导致触犯非法集资犯罪。

四、什么是变相自融模式?

简单而言,变相自融模式指的是,在网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实施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所吸收资金均为网贷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行支配使用,并非用于其宣称的第三人融资项目。也就是说,平台存在“虚构标的”的行为,并没有真实的借款人,而是平台自己需要资金使用。在实际商业运作过程中,平台之所以选择自融资金,原因有很多,并不能简单说平台控制人想骗钱,更多可能是是平台需要资金维持既有的商业模式。一旦平台没有后续资金注入,无法完成对借款人的本息偿付,自然就会爆雷。

五、什么是资金池模式?

目前,“资金池”这一概念已经频繁出现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文件政策之中,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金池的主要特征概括较为一致。资金池一般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用于头寸管理的资金调配模式,在调配过程中具有“时间转化、价格转化、信用转化、流动性转化的特征,客观上存在类商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实践中存在的做法是将投资人匹配借款人后的剩余资金直接转移至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中,不论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款,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均统一归还到期本息。

网贷平台通过设立资金池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平台上借款人的借款来源并非与借贷关系相对应,而是来自资金池。投资人取得的本息并非来自其合同上对应的借款人,而是来自资金池。客观上形成了平台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的局面,具备了利诱性的特征。而资金池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承诺保本付息,只能不断以新吸收的资金去偿还到期的本息,形成“击鼓传花”的局面,以致最后爆雷只是时间问题。

五、律师办理P2P非法集资案件时证据审查要点。

本文认为资金的归集过程和资金池内资金的控制使用过程是证明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点。在一些案件中警方单纯收集网贷平台上的项目数据和资金交易数据,从而得出非法集资数额和待偿付金额,这其实并没有收集资金去向信息,无法确定资金使用主体。因此,收集证据不能停留在网贷平台上的项目数据和资金交易数据,需要全面收集平台外资金交易数据,以查明实际的资金吸收者和使用者,否则控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很多平台归集资金的手段是通过实际控制投资人在平台开设的虚拟账户进行资金归集,包括:一种是让投资者在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投资人通过银行账户在虚拟账户充值后,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便进入平台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还有一种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归集资金。这种形式是投资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虚拟账户并充值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投资人授权其查询、冻结、划拨投资人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同时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托管账户,投资人未出借资金均被平台转入托管账户后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无论何种形式,资金的收集以及去向必定是控辩双方审查的重点。

新型非法集资案件经营模式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往往具备多个环节。比如,资金池模式的证明,至少需要证明归集资金、控制使用资金、其他违法行为三个犯罪环节。只有运用证据全面揭示三个环节,才能掌握经营模式的全貌。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每个证据证明的指向往往具有多元性,辩方在审查证据时,应注重对单个证据的分解,在对每个证据原子进行证据分析后,找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辩点,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在公司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资金的收集及使用中,不同工种的行为人对公司爆雷的作用完全不同,甚至有些当事人纯粹基于入职工作而被动到案,并不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无法分辨自己所入职的公司是否已经涉嫌犯罪。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相比,以金融科技创新为幌子的非法集资犯罪经营模式复杂,资金流向隐蔽,法律关系认定困难,犯罪模式不同,有时连警方都难以正确认定,对于入职的工作人员而言,完全存在被蒙蔽的可能性。因此,控辩双方都应该严格审查证据,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责任,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罚当其罪。

(完)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李伟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商业贿赂案件辩护暨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写于2021年12月3日)

----------------------------------------------------------------------------------------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商业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审查。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阅读量:225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1542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两起陈年旧案及无罪辩护对对策
外汇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外汇与期货犯罪辩护研究第一讲
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