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出口领取政府补贴、奖励不应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辩点
最近我们办理的买单出口涉嫌诈骗罪案件,不同的办案机关对诈骗罪的指控思路相对具有一致性,针对办案机关的核心指控逻辑,我们针对性的进行核心辩护要点的分析探讨。
在买单出口领取政府补贴、奖励等类型的案件中,办案机关认定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的主要理由及其逻辑为:涉案公司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海关出口数据,并非是来源于涉案公司本公司的真实货物出口,而是通过代理报关、事实上的代理关系等方式,整合了其他公司货物的出口数据,系“冒用”式的将其他企业的出口数据认定在涉案公司名下,涉嫌虚构货物出口事实,从而进一步导致申领数据具有虚假性,被认定为以“虚假的出口数据”申领出口补贴、奖励,涉嫌诈骗罪。
对于该逻辑,从刑事辩护的角度,金律师认为,如果只是以海关出口数据不是来源于涉案公司本公司的货物出口,就认定涉案公司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海关出口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即从事实上否定了代理报关、事实上的代理行为在此类案件中的存在空间,针对实务中的案件定性会存在不妥。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第一,涉案公司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出口数据,来源于真实的货物出口在海关部门形成的真实数据,并非是涉案人员没有进出口事实的情况下,凭空虚构的数据。涉案公司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海关出口数据,是真实的货物出口产生的真实数据。该类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系因为诸多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却有进出口贸易需求,该类型企业在对外出口时,需要通过报关行和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形成代理出口关系进行代理出口,有的案件中会存在书面的代理协议,有的案件中仅仅属于事实上约定的代理关系,此类真实的货物出口,会在海关统计中形成真实的数据记录。
无贸易进出口权的企业,通过有进出口权的涉案公司代理出口形成的海关数据,按照各地商务局、招商局的要求和政策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多个环节的审核、核查,认为可以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因此,我们认为,涉案公司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海关数据,是通过真实的货物出口形成的真实的数据,并非是“虚假海关出口数据”。
第二,代理出口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同时就不具有以本公司名义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资格,各地商务局、招商局在事实上并没有要求涉案公司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出口数据,必须来源于涉案公司本公司的货物出口。
同时涉案地区客观上又存在出口补贴的奖励规定,而各地商务局、招商局定期都有一定的出口指标需要完成,在出口指标、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各地商务局会协助涉案公司完成出口指标,部分商务局甚至会主动招商引资、招纳合作企业,甚至会协助涉案人员办理公司、商行、协调报关行、整合数据等等,最终在多方合意下,通过出口、代理报关行为完成指标,涉案公司并以此领取出口补贴奖励。
如前所述,这些海关数据是无进出口权的企业,借助有进出口权的涉案公司完成出口,是真实的货物出口产生的真实的海关出口数据。这些海关出口数据对于无进出口权的企业并无用途,亦无法申领出口补贴、奖励,但对于有进出口权的涉案公司而言,代理报关行为下的出口行为,按照各地政策以及各地商务局的具体要求,完全可以用于申领出口补贴、奖励。因此,我们不能以为出口的货物不是有进出口权的涉案公司自身的货物,就片面的认定涉案申领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行为。
第三,以真实的海关出口数据,按商务局的政策、要求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申领程序经过相关部门多个环节的审查、审核,符合相关要求,不应事后认定诈骗犯罪。
涉案人员通过注册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并按出口补贴政策要求在各地商务局、海关部门登记备案,以代理其他无进出口权的企业进行货物出口,并以真实的货物出口在海关部门形成的真实数据,经过商务局等部门的严格审查,最终领取出口补贴、奖励,申领过程符合行为发生时的正当程序,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涉案人员在申领出口补贴的过程中,提交的海关出口数据以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各地相关部门的审查,相关部门并未对出口数据以及涉案公司的申领行为提出异议,并未对出口数据必须来源于本公司的货物出口提出要求,相关部门没有对出口补贴、奖励的申领行为提出异议,均能证明涉案公司的申领行为,在行为发生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涉案人员通过注册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理无进出口权的其他进行货物出口,以代理出口行为产生的海关出口数据,申领出口补贴、奖励的行为,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部分案件中,涉案人员陈述为了核实各地的出口补贴、奖励发放政策,以及各地区的实际要求,多次前往涉案地区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在各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出口补贴奖励政策进行充分解读后,涉案人员基于信赖,认为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合法的经营活动,通过代理出口报关等行为,符合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可以申领出口补贴。涉案人员主观上系出于合法经营之目的,并没有非法占有、骗取出口补贴、奖励的犯罪目的。
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指控,其核心的辩点,是回归到出口数据的真实性,以及事实上的代理报关等行为进行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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