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实案例实战辩护词改编,有删减、修改,此案已发回重审)
我们通过严密模拟侦查实验及严密法律论证,相应的模拟侦查实验结果直接证实全部在案涉毒证人证言均涉及蓄意造假、蓄意诬告陷害之违法犯罪问题,更直接证实关键证人李四、王五、陈六三名关键在案证人指证涉毒疑犯张三涉毒案之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言涉及造假,本案有充分证据及线索可证实在案涉毒证人证言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而直接导致此案无法定案。
据此,我们建议某某法院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在案涉毒证人集体造假及蓄意诬告陷害张三的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异地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而非仅仅审查张三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从涉案毒品重量角度分析,一审判决根据所谓毒品上家胡某某按查获的涉案毒品重量,径直推定本案第一宗贩毒案毒品数量是19克,第二宗涉案毒品数量是28.5克,但在案涉毒证人李四、王五、陈六三人庭前询问笔录所述的毒品数量及重量,以及其当庭陈述的毒品包装袋之小袋子、半装袋、满载装之细节表述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纯属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为此,我们从侦查实验或模拟侦查视角论证,张三一案绝非因时间久远而无法陈述细节的涉毒疑案,绝非因时间久远而细节模糊的冤假错案,而是“从头假到底”的冤假错案。
具体论述如下:
一、毒品包装物基本情况不明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从麻黄素包装物角度分析,在案的李四、王五、陈六三人无一人陈述过包装袋的大小及封口情况。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反证此案明显是全部在案涉毒证人证言均涉及造假的冤假错案,而非记忆不清、细节模糊的涉毒陈年旧案。
从涉案毒品的满装、半袋装、小袋装视角分析,不管是陈六反复提及的满袋麻黄素至少300粒的说辞,以及王五反复陈述的半袋装几十粒,或者是一代装200粒,一次贩毒两包400粒,特别李四反复强调其每次购毒1万元或2万元,反复强调其购毒十次多,但实际情况是本案不存在用白色透明袋装麻黄素的情况,也不存在用蓝色塑料袋装毒品的情况,更不存在其三人多次目击购毒情况却无一人能陈述清楚涉案毒品系满装、半袋状、小袋装之包装细节的情况,普通人只要亲眼目睹一次,即可陈述清楚本案特殊涉毒物品之麻黄素的包装情况,陈六反复强调涉案毒品是满袋装的情况,王五反复陈述涉案毒品存在半袋装及小额代装的情况,可恰好证明本案不存在李四、陈六及王五三人无法陈述毒品包装之满袋、半袋或小袋装的情况。
二、关键证人证言与判决书认定的数量情况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根据陈六在庭审中陈述的情况,张三于车祸发生当天涉嫌贩卖毒品的是至少300粒,属于满袋装的情况,但一审判决书、在案起诉书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毒品数量是28.5克,这是很轻很轻的重量,要么用很小很小的袋子满袋装,要么是普通袋子半袋装或小额装袋,这是根据生活常识可知的结论,这也是我们进行侦查实验及模拟侦查实验直接得出的结论。据此,本案单凭所有在案证言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19克及28.5克毒品数量严重冲突的冤假错案。
在涉案毒品单个颗粒0.095克重的前提下,在涉案毒品重量不足辩护人当庭所举证的黄连素药品之重量的前提下,购毒最多的李四蓄意隐匿其每天服用毒品数量的情况,蓄意隐匿其吸食毒品时每天目击涉案毒品之大小的情况,蓄意隐匿其数十次、甚至数百次服用涉案毒品的情况,特别是王五、陈六两人能陈述出涉案毒品的包装状况,却忘记陈述涉案毒品的大小情况,特别是无法陈述清楚涉案28.5克、19克毒品对应的包装袋大小及是否存在满装情况,可直接证实此案明显是冤假错案。
三、毒品疑似物颜色不明的客观事实反证关键证人不具备目击证人的资格
首先,关键信息来源不明的客观事实,反证在案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针对涉案毒品的颜色及大小、形状角度分析,陈六陈述的毒品颜色是黄色的,而李四、王五陈述的毒品颜色是红色的,单凭颜色不对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陈六不具备目击证人资格;王五陈述的麻黄素是红色的,但没有陈述涉案毒品的大小及形状,也直接证实王五不具备目击证人的资格。对此,我们强调一点,李四、王五、陈六均没有陈述其所目击的毒品交易案的关键信息确切来源,这恰好证实王五、陈六两人不具备目击证人资格。
其次,关键证言证言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证实在案询问证人证言笔录应是集体串证的违法产物,通过简易侦查实验即可查明此事实。
王五陈述说,涉案毒品是用透明塑料袋装的,但李四陈述用蓝色塑料装的,除非办案机关能证明王五色盲,否则其不具备现场目击证人的资格;反之,陈六从未陈述过毒品包装袋的特征,不说是塑料状的,也不说是纸包装的,在其多次目击现场交易的情况下,还目击到毒品中有一粒绿色的情况下,竟然遗漏了毒品包装袋全部信息,这种证言,除了造假,没有其他合理解释。
对此,我们进行过模拟侦查实验,除非毒品买家特别提醒,除非是涉案毒品吸食者,除非涉案颜色异常的涉案毒品或标志物很巧合地出现在满装毒品的最外面,除非目击者亲自触摸或反复把弄,否则其无端陈述涉案毒品存在颜色异常药丸的情形,恰好反证李四、王五、陈六的证言明显是公然造假的产物,起码这是我们专门进行模拟侦查实验的产物。
最后,关于麻黄素中是否存在其他颜色毒品之细节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其证言信息来源不明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证言应涉嫌公然造假,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李四、王五、陈六三人均陈述涉案毒品中存在其他颜色的毒品或药丸。但绿色或蓝色药丸信息来源不明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证言明显涉及造假。
显然,从涉案毒品包装物的角度分析,李四、王五及陈六均没有准确描述涉案毒品包装物的显著性特征,或者其证言相互矛盾,且这种常识性矛盾完全超出成年人正常认知能力、正常辨认能力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王五、陈六两人不具备目击证人的资格。反之,一审判决作出张三有罪结论则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法律常识,也可以说违背法律人应有良知。
四、全案涉案毒品数量不具有准确性和稳定性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从涉案毒品的整体包装情况及毒品袋子“丰满、严密”程度,特别是涉及多涉案毒品数量变化甚多的情况看,在案目击证人证言本身恰好反证其不具备目击证人的资格。涉案毒品的数量涉及二三十粒,涉及三五十粒,涉及一百粒,涉及两百粒,三百粒,更涉及四百粒,所有在案涉毒证人从未描述过包装袋的装袋情况,如满装、满袋状态,半袋、半装状况,数量极少,仅占袋子很小部分等。
关于毒品数量的问题,可直接证实王五及陈六均不具备现场目击证人的资格。最核心是王五所述的毒品数量源自张三告诉他,并非其亲眼目睹的数据,也并非是其自己数出来的数据,更非李四告诉他的数据,张三无端告诉其麻黄素的数量,这也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原因是王五并非是毒品交易中的一方。同理,陈六目击的毒品交易情况,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情况完全不同,特别是交易200粒的情况,这再度证实其不具备目击证人的资格;关于陈六陈述的车祸当天交易的证言,则直接证实其证言明显涉及造假。
据此,我们辩护人从模拟侦查视角对在案的李四、王五、陈六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我们从常识、常情、常理视角对上述证言进行推敲、论证,坚持所有在案的证据和事实,均无法证实其具备目击证人的资格,只能证明在案目击证人证言及在案购毒者证言均涉及集体造假及串证问题,更涉及蓄意诬告陷害张三的问题,本案绝非正常贩毒案,而非彻彻底底的涉毒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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