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深知侦破毒品案件要求对毒品的交易环节有严格把握。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对涉毒证据体系构建,办案机关非常强调“人赃并获”,为此侦查人员往往利用特情、使用卧底等方式经营涉毒线索,以便毒贩子在现场钱货交易时及时收网,做到“人赃并获”。
刑事司法对证据体系的构建有极其严格的要求,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在案件尚且有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不能简单认定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办案机关就有可能酿成冤假错案。从应然角度分析,法律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我们曾经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办案机关认定甲某、乙某在车上交易了少量毒品,并在甲某身上查获毒资若干,在乙某身上查获毒品若干,但甲某、乙某均否认其交易过毒品,但最后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类案件可谓“人赃并获”,并在案发现场查获了毒资和毒品实物,但检察院为何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我们认为,核心理由包括:
第一,涉案款项数额低,且随身携带一定现金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侦查机关不能据此推定涉案款项是毒资。
第二,涉案毒品数量少,此案不能排除乙某携带涉案毒品系用于自我吸食或单纯持有的合理怀疑。当然,即便涉及大额毒品交易,即便同样是人赃并获,甚至是被追诉人归案后还供认不讳,但最后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的案例并不少。
第三,此案不排除甲某、乙某有交易毒品的企图,但尚未开始交易便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在涉案毒品数量少、涉案行为属未遂的前提下,检察院对此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做法是恰当的。
第四,在甲某、乙某均否认交易过毒品的前提下,在案证据链是不完整的,单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某、乙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事实上,我们并不能排除甲与乙根本就不存在交易的犯意,不能以甲身上有钱款,就推断是毒资;也不能以乙身上有毒品就推定毒品是乙刚从甲处购买。于理,我们可以得出另外一种假设,甲与乙是好友,双方均是瘾君子,基于“友情”,乙把身上的毒品分小部分给予甲吸食,或一同在车内吸食。若正如这种猜想,则甲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因此,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侦控机关是不能以此为“人赃并获”来推断行为人存在有偿交易毒品。故办案机关认定甲某、乙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做法,应是妥当、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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